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9928號
PCDV,111,司促,19928,202207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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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9928號
債 權 人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子德


債 務 人 吳欣芮吳佳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一)新臺幣(下同)貳萬參仟貳佰參
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二)參仟參佰陸拾貳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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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