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9601號債 權 人 衛生福利部臺北醫院法定代理人 鄭舜平 債 務 人 丁傳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仟零肆拾參元。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