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9494號
PCDV,111,司促,19494,202207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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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949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黃家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貳萬零肆佰柒拾陸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黃家峯於民國110年11月22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
00元,約定自民國110年11月22日起至民國117年11月22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28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
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
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
1年06月27日止累計495,435元正未給付,其中484,341元為
本金;10,594元為利息;5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
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所示之利息。(二)債務人黃家峯於民國108年11月07
日向債權人借款120,000元,約定自民國108年11月07日起至
民國111年11月0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
6.00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
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
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
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
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
期,債務人至民國111年06月27日止累計28,999元正未給付
,其中28,322元為本金;677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
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
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三)債務人黃家峯於民國11
0年05月28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0年05
月28日起至民國117年05月2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
利率百分之12.28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
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
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
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
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1年06月27日止累計96,04
2元正未給付,其中93,134元為本金;2,815元為利息;93元
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
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四)本件係
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
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
○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
令,實為法便。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
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1949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84341元 黃家峯 自民國111年06月2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2.28%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28322元 黃家峯 自民國111年06月2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93134元 黃家峯 自民國111年06月2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2.28%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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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