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931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非訟代理人 黃凌莉
債 務 人 周莉純
羅富美
周莉芸即周保安繼承人
一、債務人周莉芸即周保安繼承人,於繼承被繼承人周保安之遺
產範圍內,與債務人周莉純、羅富美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
臺幣參拾壹萬零捌佰玖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
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周莉純前就讀醒吾科技大學邀同債務人羅富
美及案外人周保安(已辭世)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
貸款放款借據共1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381,008元
,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
始分期償還,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
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
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
,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
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
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二)查案外人周保安已於109年8
月16日辭世,債務人周莉純(兼借款人)、羅富美(兼連保人)
、周莉芸為其法定繼承人,且未辦理拋棄繼承,故周莉芸應
依民法第1148條及第1153條之規定,於繼承案外人周保安之
遺產範圍內,負清償責任。(三)詎債務人周莉純自111年2
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310,897元未還,
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不依
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羅富美、
周莉芸既分別為連帶保證人及法定繼承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
帶清償責任。(四)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
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
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
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定,狀請
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1.放款借據、就學貸款放出查詢 2.利率資料表3
.司法院家事事件公告 4.繼承系統表 5.債人戶籍謄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1931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10897元 周莉芸即周保安繼承人、周莉純、羅富美 自民國111年1月1日起 至民國111年3月22日止 年息0.9% 001 新臺幣310897元 周莉芸即周保安繼承人、周莉純、羅富美 自民國111年3月23日起 至民國111年5月15日止 年息1.15% 001 新臺幣310897元 周莉芸即周保安繼承人、周莉純、羅富美 自民國111年5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1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10897元 周莉芸即周保安繼承人、周莉純、羅富美 自民國111年2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