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性自主罪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侵訴字,104年度,243號
TCDM,104,侵訴,243,2017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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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侵訴字第24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魏子星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
偵字第27171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丙○○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觸摸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強制猥褻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丙○○與代號0000-00000女子(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下簡稱 甲女)前為同一保全公司派駐於臺中市大雅區公某公司之保 全員(詳細公司名稱詳卷)。丙○○因心儀甲女,竟於104 年9 月27日晚間飲酒後,仍未達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 依其辨識而行為之情況下,利用與甲女獨處之機會,分別為 下列犯行:
㈠於104 年9 月27日晚上10時許,在前開臺中市大雅區公司 1 樓安全控制室內,丙○○趁甲女獨自1 人值班之際,以 備妥烤肉請甲女食用而靠近甲女之機會,基於性騷擾之犯 意,趁甲女一手食用烤肉,一手操作滑鼠不及抗拒之際, 突然出手觸摸甲女右側大腿內側之隱私部位。甲女受驚嚇 後,先藉故離開座位與丙○○保持距離,嗣後並要求亦返 回控制室內之同事甲○○以需前往他處支援為由,支開丙 ○○。
㈡於104 年9 月27日同日晚間10時46分許,丙○○欲下樓歸 還外套之際,又見甲女獨自1 人蹲在1 樓管制哨外騎樓處 抽煙,認有機可乘,另基於強制猥褻之犯意,繞行至甲女 後方,不顧甲女以扭動身體反抗,強行將甲女拉往其大腿 處後親吻其臉頰,而以該違反甲女意願方式,對甲女為猥 褻行為得逞。
嗣因甲女不甘受辱,先向任職之公司尋求協助但未獲積極回 應,始報警處理,而查知上情。
二、案經甲女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三大隊第二 中隊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程序事項及證據能力之說明
㈠按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2條第2 項規定,司法機關所製作必 須公示之文書,不得揭露被害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 所及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查證人甲女為被害人



,其姓名、出生年月日及原與被告丙○○(下簡稱被告)共 同任職之單位等,均有足以識別被害人身分之可能,故依上 開規定,於本案判決書內均不予揭露,而以甲女代之。 ㈡證據能力部分:
⒈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 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 ,雖不符合同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規定,但經 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 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 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 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 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及第 159 條之5 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判決下列所引用之被 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含書面陳述),檢察官及被 告迄至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 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 之瑕疵,亦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揆諸前開規定,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規定,認前揭證據資料均有 證據能力。
⒉另本院以下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均與本件事實具有自然 關聯性,且核屬書證之性質,又查無事證足認有違背法定 程式或經偽造、變造所取得等證據排除之情事,復經本院 依刑事訴訟法踐行調查程序,亦堪認均有證據能力。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訊據被告固坦承於前揭時間與被害人甲女均係在臺中市大雅 區某公司擔任保全員,且於104 年9 月27日晚上10時許,曾 拿烤肉前往安全控制室給值勤中之被害人甲女食用,嗣後於 104 年10月1 日並曾與被害人甲女對話討論104 年9 月27日 當晚之發生經過等情,惟否認涉有上情,辯稱:其當天雖有 飲酒,但意識清醒,沒有對被害人甲女為觸摸右側大腿內側 及親吻臉頰之行為。如其確有不當舉止,被害人甲女當晚為 何沒有馬上向他人求援等語。經查:
㈠被告曾於前揭時間、地點,先後對被害人甲女觸摸右大腿內 側及強吻臉頰等情,業據被害人甲女先後於警、偵訊及本院 審理時證述如下:
⒈證人甲女於104 年10月4 日警詢時證稱:於104 年9 月27 日晚上10時40分左右,在矽品公司1 樓安控室遭到被告性 騷擾,當晚被告拿烤肉給其吃,因為其在忙所以沒有吃, 被告就坐在其身旁要其先吃,其邊吃邊使用電腦滑鼠,被 告就用1 隻手摸其手;另一隻手就摸其右大腿內側,當下



其有嚇到;後來其把外套借給被告到4 樓管制哨支援其他 同仁下樓用餐,被告歸還外套時,其當時本來蹲在外面騎 樓,被告坐在其後面階梯,並要求其坐在被告大腿上抽煙 ,忽然用手將其抱著坐在其大腿上,並親其臉頰等語(見 偵卷第11頁)。
⒉證人甲女於104 年11月18日偵訊時證稱:當天是中秋節, 其值夜班,被告當時已經下班,有約同事在哨所外烤肉, 被告第1 次碰觸其是在安全控制室內,第2 次則是在哨所 外的騎樓樓梯處。第1 次其正在工作,被告拿1 張椅子坐 過來,突然用手摸其右大腿內側,被告是趁其不備偷偷摸 其,當天被告有喝酒,所以其是盡量閃避被告;後來在管 制哨外的騎樓處,被告坐在其背後,當其點完煙後,被告 就強拉其往被告的大腿上坐,其試圖掙扎,但被告還是強 抱住其,並強吻其左臉頰,其掙扎好幾次才離開。被告平 常都很正常,也都是禮貌性的問候,這次應該是被告喝酒 之後才亂了等語(見偵卷第28頁正反面)。
⒊證人甲女於本院105 年4 月8 日審理時證稱:當天在安控 室內,被告趁其邊吃東西,邊以手操控滑鼠時,就以手摸 其大腿內側,其就將自己坐的椅子滑開;其因為當時要顧 兩個哨,所以後來有到公司大門騎樓那邊抽煙。當時其蹲 在階梯上面,被告坐在階梯下面,被告要求其坐在被告大 腿,並用手把其搬往大腿,等被告將其拉到大腿後,就親 吻其左臉,過程中其都有以扭動身體方式掙扎,並反問被 告為何要親其等語(見本院卷第41頁、第43頁反面至第45 頁、第46頁、第49頁)。
蓋證人甲女自警詢至本院審理時,就被告先後於犯罪事實 ㈠所示地點撫摸右側大腿內側,及於犯罪事實㈡所示地點 強吻臉頰等情均指證一致,然證人甲女亦為本案被害人,而 性侵害犯罪案件具有隱密性,通常僅有被告與被害人2 人在 場,或不免淪為各說各話之局面,被害人所為證言是否可信 ,審理事實之法院,仍應為其他證據之調查,以為取捨之依 據,亦即,需有補強證據以綜合判斷之必要性。茲所謂補強 證據,必須係與被害人指證被害之經過有關連性,但不具同 一性之別一證據,始具補強證據之適格。若以傳喚其他證人 作為證據方法,並以渠等具結之證詞,補強被害人之證言, 此時即應釐清各該證言之內容類型,其屬「間接證據」(情 況證據)者,始具補強證據之適格,如係與被害人之陳述具 同一性之「累積證據」(如轉述被害人證詞之傳聞供述), 則不與焉。從而,就證人甲女證述之可信度,茲說明如下: ⒈本院於105 年1 月25日曾先就犯罪事實㈠所示地點之監



視器進行勘驗,並製成勘驗筆錄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9 頁正反面);而證人即被害人甲女於本院105 年4 月8 日 審理時,經檢察官要求法院當庭再度播放該監視器錄影光 碟,並向證人甲女說明:0 分18秒至24秒這段期間,被告 有走到被害人甲女身後,當時這個畫面是什麼動作時,證 人甲女證稱:被告站在其後面,什麼事也沒做等語;經檢 察官詰問:「從畫面上看起來當時他只是很靠近妳,但是 沒有實際碰到妳的動作,是否如此?」時,證人甲女證稱 :「對」;經檢察官再請法院播放2 分36秒到2 分57秒, 並說明當時被告坐到被害人甲女旁邊,被告左手有靠近被 害人的動作,請證人甲女說明當時情況時,證人甲女亦證 稱:被告當時只是放在椅子扶手上面,沒有碰到其等語( 見本院卷第46頁反面至第47頁);直待檢察官要求法院當 庭播放監視器錄影光碟2 分58秒至3 分8 秒時,證人甲女 始證稱:當時被告是摸其大腿內側,所以其才把椅子往後 滑開,因為被告有摸到其右腿的大腿內側,所以其在閃等 語(見本院卷第47頁正反面)。嗣後經檢察官要求法院另 播放監視器錄影光碟3 分34秒至3 分50秒,並說明於3 分 46秒時,被告左手有伸向被害人甲女身體附近;及播放監 視器錄影光碟4 分36秒至5 分13秒,並說明4 分37秒時被 告的左手有伸向被害人甲女右大腿的地方;及播放監視器 錄影光碟5 分13秒以下,並說明該段畫面以下被告左手一 直很靠近被害人甲女身體,並詰問證人甲女於前揭錄影畫 面時,被告有無觸碰到證人甲女身體時,證人甲女均證稱 :沒有等語(見本院卷第47頁反面至第48頁);而經檢察 官要求法院播放監視器錄影光碟5 分42秒至6 分7 秒,並 說明該段畫面中於5 分50秒,被告有一個手靠近的動作, 而詰問證人甲女被告當時有無觸碰到證人甲女時,證人甲 女則答稱不知道等語(見本院卷第48頁)。蓋證人甲女於 檢視監視器畫面時,對於被告極為靠近其身體疑似有觸碰 之畫面,除具體指證於監視器錄影光碟2 分58秒至3 分8 秒該時段,被告確有觸摸其大腿內側外,其餘畫面均未指 證被告有何不當、不法行為,足認證人甲女不僅並無欲刻 意渲染誣指被告之情,且證人甲女指證被告曾於犯罪事實 ㈠以手觸碰其大腿內側等情,亦有前揭光碟勘驗結果可 稽,證人甲女指證非虛。
⒉證人即被告與甲女當時之同事甲○○於本院106 年7 月17 日審理時證稱:其只記得當晚巡邏回警衛室時,看到不是 正常在辦公室應該會看到的事情,也就是被告跟甲女兩個 人坐的很近狀似親暱,但因為其跟她們中間有隔著辦公室



隔間,所以看不到底下的動作,其見狀就轉頭走了。之後 因其還是需返回警衛室放東西,所以非得進去不可。等到 其第二次再進入辦公室時,甲女有找空檔請其將被告支開 ,不要在同一個空間內,甲女也有請另一位同事幫忙支開 被告,後來其有請被告去4 樓換原本在4 樓值勤的另一位 女同事等語(見本院卷第173 頁、第174 頁)。蓋證人甲 ○○此部分指證,足以佐證被告當晚確有與證人甲女極為 靠近親暱之舉動;且倘被告與證人甲女確有情愫,雙方乃 在你情我願狀態下為親暱之行為,證人甲女實無請證人甲 ○○及另名同事幫忙支開被告之必要。更可見證人甲女於 犯罪事實㈠所示時、地遭被告觸碰大腿內側,實非願意 ,且事後確有尋求外援並避免與被告同處一室。 ⒊證人甲女於案發後之104 年10月1 日晚上,曾與被告以手 機通話乙情,為被告所自承,並據證人甲女於本院105 年 4 月8 日審理時證述在卷,並提出該錄音轉存光碟1 份, 經本院勘驗證人甲女所提出之錄音內容,摘要如下【B女 即為被害人甲女;A男則為被告】:
B女:我問你喔。
A男:嘿呀。
B女:你中秋節那天有沒有酒醉?
A男:沒有。
B女:你很清醒?
A男:幹嘛?
B女:你很清醒?那請問一下…
A男:對呀。
B女:你怎麼會摸我的大腿內側?你不覺得你這樣子對你 老婆,來,你對你老婆交代的過去嗎?
A男:唉…總之我現在只想到妳那邊而已呀,現在我心情 也不是很好,說真的,而且…嘖。
B女:你連胸部都摸耶,你想到我這邊來,拜託,先生, 你,不…你怎麼會是這樣子咧?這樣子的立場是不 對的哩。
A男:有…有碰到嗎?
B女:沒有碰到嗎?吸菸的時候,你叫我坐你大腿的時候 啊。
A男:大腿的部分有,但是胸部有碰到嗎?怎麼沒感覺。 是在妳腰邊才對啊。
B女:不對,我現在要…
A男:嘿啊。
B女:我現在要搞清楚你到底有什麼想法。




A男:唉…只想到妳那邊啊。
B女:什麼我這邊,我這邊怎麼樣?
A男:對呀。
B女:我在路邊跟你講電話,我現在不敢進去裡面講,所 以呢?
A男:是喔。
B女:你現在跟我講清楚到底怎麼一回事?我現在搞得一 頭霧水。
A男:啊就是那個意思啊。
B女:你有老婆的人捏,你老婆…你怎麼會這樣? A男:吁…因為…嘖,以前又不去想…(模糊) B女:你知不知道你這樣子搞事情,你我都遭殃捏。 A男:怎麼說?
B女:你老婆那邊你交代的過去嗎?你對得起她嗎?請問 一下,啊我又會怎麼想?
A男:嗯。
B女:你現在回答我這個問題就好,你想到我這邊來(A 男:妳的意思是說…),這個不對吧。
A男:是喔,可是,嘖,怎麼講,呃…不行嗎?對妳會有 困擾?啊?
B女:等一下,我覺得我…你那一天我…我一直以為你那 天喝醉,結果你那天不是…(A男:沒有)沒有喝 醉。請問一下你喝了什麼酒?
A男:我清醒的啊,我是有帶酒意,但是我不會醉啊,不 會醉到那種程度啊。
B女:所以你沒有醉,你意識是清醒的?
A男:沒有。
B女:所以才做出那些行為出來,是嗎?
A男:大腿…
B女:我想要知道,你連親都已經親下去了,來,有沒有 ?
A男:對啊,我知道啊。
B女:有沒有?
A男:有啊,臉頰。
B女:所以你印象都知道?
A男:嗯。
B女:你現在當我是…
A男:所以我才說…
B女:等一下,你現在當我是酒家女嗎?
A男:沒有,不是。




B女:這樣對我公平嗎?對你老婆交代的過去嗎?你先回 答我這些問題就好。
A男:好啦,要不然,嘖,連喜歡都不行喔?連喜歡都不 行喔?
B女:從你來到現在我都一直叫你哥哥,可是我不知道今 天…中秋節那天就發生這些狀況,請問一下,我能 接受嗎?啊你老婆那邊你能交代嗎?我又要拿什麼 臉去跟你,面對你老婆,你回答我,你站在我們兩 個的立場,我跟你老婆的立場。
A男:吁…嘖,原來是不能喜歡妳啊,那…
B女:欸。

A男:那…那是要給妳揍還是給妳打啊,都可以啊,因為 我也知道妳那時間,呃,怕…想說心情,心情不好 陪陪妳啊。

B女:所以你那一天的行為你都很清楚,是嗎? A男:我只要讓妳感受到啦。
B女:感受的到什麼?你想表達什麼?你那些行為你想表 達什麼?
A男:就是喜歡妳啊,從來沒有喜歡一個女生,去發現一 個女生,這段時間來,慢慢去發現的,注意看妳, 看妳一個女生,然後那個胸部,那個心情,那個體 態、模式這樣,然後…嘖,想…想跟妳在一起但是 不知道怎麼跟妳在一起(B女:你有家室的人耶) ,但是,現在…
B女:等一下,你有家室的人耶,你這樣子,你那天的行 為,你覺得這樣子對嗎?
A男:那…
B女:你回答我的問題,你不要「那」了。
A男:那我要跟妳說抱歉了,那這個只有乾哥哥跟妹妹這 樣子。
B女:妳覺得我現在會想要這樣子嗎?
A男:是喔。
B女:我真的被你嚇到了耶,你知道嗎?

有本院勘驗筆錄1 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41 頁至第14 3 頁)。蓋被告於在場聽聞前揭錄音內容後,坦承前開對 話中之A男即係被告本人,而B女即係證人甲女;且雖表 示其係被動的被拉去問話,然亦承認曾口述前揭內容。而



觀諸前揭對話過程中,被告坦承於當晚具酒意但意識清楚 狀況下,曾觸碰證人甲女之大腿內側,且於證人甲女詢問 被告是否有對證人甲女親吻時,被告亦自承「有啊,臉頰 」等語,核與證人甲女證述遭被告強吻臉頰之猥褻過程相 符;而被告於與證人甲女對話過程中,證人甲女曾提及被 告亦有觸碰到其胸部時,被告亦提出「有…有碰到嗎」「 大腿的部分有,但是胸部有碰到嗎?怎麼沒感覺。是在妳 腰邊才對啊。」等語,更可認被告於與證人甲女前揭對話 時,實有相當之思考及辨識能力,且被告對於事發當晚過 程實記憶清楚,實難認被告有何受證人甲女不當誘導而為 不實回應之情。從而,前揭被告與證人甲女之對話過程, 實可補強證人甲女前揭證述之可信度。
⒋況被告於本院審理時雖完全否認犯行,然被告於104 年10 月4 日警詢時亦曾自承:其在104 年9 月27日晚間,有在 公司1 樓安控室摸被害人甲女的右大腿內側,而做出性騷 擾的動作等語(見偵卷第6 頁),更可認證人甲女指證非 虛。
⒌此外,證人甲女於本院105 年4 月8 日審理時,經檢察官 及法官詰問有關被告觸碰其胸部時,究竟是故意去觸摸抑 或僅係因欲環抱而無意觸碰時,證人甲女均證稱:不曉得 ,但只有碰觸,並無搓揉及持續撫摸之動作等語(見本院 卷第45頁反面、第49頁反面);倘證人甲女確係欲誣指被 告,實可渲染誇大被告對其猥褻之過程,然證人甲女自警 詢至本院審理時,均堅稱被告強吻,然對情節更嚴重之觸 碰胸部過程,究竟係無意觸碰抑或刻意觸碰,均未明確指 訴被告乃故意觸碰,亦未渲染被告有何搓揉之行為,更可 認證人甲女之證述內容,實無渲染誇大及誣指之情。 綜上所述,本院認證人甲女上開指證,實已有前揭相關證據 資料可資補強,且亦難認證人甲女有何刻意渲染、誇大、誣 陷之情,認證人甲女上開指證具有高度可信度,此外,尚有 案發當時1 樓安全控制室之監視器側錄翻拍照片9 紙(見偵 卷第17頁至第19頁)、案發當時被告及被害人甲女經過騎樓 走道之監視器側錄翻拍照片2 紙(見偵卷第22頁),及案發 現場照片6 紙(見偵卷第20頁至第21頁、第23頁)在卷可稽 ,前情應可認定。
㈡公訴意旨雖認被告於犯罪事實㈠所示之安全控制室內,另 有自後方摟抱被害人甲女之騷擾行為;且於犯罪事實㈡所 示之騎樓處,另有強行撫摸被害人甲女左側乳房之情,惟查 :
⒈就犯罪事實㈠被告有無自後方摟抱被害人甲女部分,綜



觀證人甲女警詢至本院審理時之證述,均係證稱被告係利 用坐於其身側時,伸手觸摸其大腿內側;證人甲女未曾證 述被告於1 樓安全控制室內有自後方對其摟抱之騷擾行為 ;且經本院於105 年4 月8 日當庭勘驗案發當時1 樓安全 控制室內之監視器畫面時,證人甲女亦未指證被告有何自 後方摟抱之騷擾行為,從而,起訴意旨此部分敘述,尚乏 證據足資佐證,應屬誤會。
⒉就犯罪事實㈡被告有無強行撫摸被害人甲女左側乳房部 分:
證人即被害人甲女於104 年10月4 日警詢時雖曾證稱:在 1 樓外面騎樓時,被告用手將其強抱坐在大腿上時,左手 有觸摸到其胸部等語(見偵卷第11頁);於104 年11月18 日偵訊時則證稱:在管制哨外騎樓處時,被告強抱其過程 中,被告有觸碰到其左側胸部等語(見偵卷第28頁反面) 。然證人甲女於本院105 年4 月8 日審理時證稱:被告有 摸到其胸部,但其不知道被告是為了對其強拉才摸到其胸 部,還是刻意去撫摸其胸部,但被告沒有對其胸部搓揉的 動作等語(見本院卷第45頁正反面)。綜觀證人甲女前揭 歷次證述可知,被告乃係於強拉證人甲女至被告大腿上時 ,曾以手觸碰到證人甲女之胸部,然並無搓揉證人甲女胸 部之舉動。而觀諸前揭被告與證人甲女於104 年10月1 日 之對話內容中,被告確自承曾觸摸證人甲女之大腿內側及 親吻證人甲女臉頰,然就證人甲女提及「你連胸部都摸耶 ,…」時,被告則回稱「有…有碰到嗎?」;經證人甲女 再陳稱「沒有碰到嗎?吸菸的時候,你叫我坐你大腿的時 候啊。」時,被告則回稱「大腿的部分有,但是胸部有碰 到嗎?怎麼沒感覺。…」等語,有本院前揭勘驗筆錄可稽 ,足認被告於犯罪事實㈡所示時、地,縱曾在強拉被害 人甲女至其大腿時,有觸碰到被害人甲女之胸部,亦應係 無意間觸碰,尚難認被告有何基於猥褻之犯意,而強行撫 摸被害人甲女乳房之情事。從而,起訴意旨此部分敘述, 亦應係屬誤會,併此敘明。
㈢被告雖辯稱:被害人甲女於1 樓安全控制室中,並無反抗動 作,亦未對巡邏人員或其他同仁反應遭性騷擾或強制猥褻, 亦未立即向司法警察報案等語。然查,被害人甲女當時仍於 值勤中乙情,為被告及證人甲女陳稱在卷,且被害人甲女認 為被告平日表現正常,懷疑被告乃係因飲酒始行為不當等情 ,亦據證人甲女於104 年11月18日偵訊時證稱:被告平常都 很正常,也都是禮貌性的問候,這次應該是被告喝酒之後才 亂了等語(見偵卷第28頁反面),足認被害人甲女突遭平日



以禮相待之被告近身觸摸其大腿內側,其應受相當之驚嚇及 衝擊,故於思緒混亂下,為避免影響其他同事情緒,僅以退 開椅子及請求證人甲○○及其他同事幫忙支開被告之方式, 避免再遭被告不當侵害,亦可理解,此情可由證人甲女於本 院105 年4 月8 日審理時,經檢察官訊問「為何當時妳沒有 更積極的舉動,是怕說當場難堪,還是當時妳沒有辦法做太 積極的舉動?」時,證人甲女證稱:「每一個女生碰到這種 事情怎麼會反應的來。」等語(見本院卷第42頁);經檢察 官再訊問「妳剛才說被告坐在妳的右邊,被告摸妳手或摸妳 腿的這個期間有多長?」時,證人甲女證稱:我不知道,為 了這件事情我都吃了精神科的藥了,妳要我怎麼回答這個問 題,還要一直回憶這個問題。(甲女情緒激動)在被告撫摸 其大腿後,其未離開或跟其他人反應,是因為其是值勤人員 ,不能隨意離哨,如其隨意離哨會被扣1 萬元;雖然後來有 一位大哥甲○○近來,但因甲○○也有飲酒,其又第一次遇 到這種事情,不知如何處理等語可稽(見本院卷第43頁、第 48頁反面至第49頁),而證人甲女於104 年10月4 日警詢時 亦已證稱:其遭被告性騷擾後有向公司反應申訴,是因為公 司處理太慢,才會較晚向警局報案等語(見偵卷第12頁), 足認證人甲女亦已就其未即時報警之原因提出合理說明。此 外,依照前揭理由欄㈠之說明,本院認證人甲女實無刻意 誣陷誇大之情,並有前開證據資料足以佐證證人甲女證述之 真實性,應認被告此部分辯解,係屬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 信。
㈣綜上所述,被告前揭所辯,並不足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 上揭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部分:
㈠按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 項規定,係以意圖性騷擾,乘人 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 私處之行為為其構成要件。所稱「性騷擾」,係指帶有性暗 示之動作,具有調戲之含意,讓人有不舒服之感覺,行為人 具有性暗示而調戲被害人之意,以滿足調戲對方之目的(最 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6736號刑事判決參照)。又該條項雖 例示禁止觸及他人身體部位為臀部、胸部;然為避免對被害 人其他身體部位身體決定自由之保護,有所疏漏,另規定以 「其他身體隱私處」作為概括性補充規定。而所謂「其他身 體隱私處」,乃不確定法律概念。客觀上固然包括男女生殖 器、大腿內側、鼠蹊部等通常社會觀念中屬於身體隱私或性 敏感部位。至於其他身體部位,諸如耳朵、脖子、肚臍、腰 部、肩膀、背部、小腿、大腿外側及膝蓋腿等男女身體部位



,究竟是否屬於前開條文所稱「其他身體隱私處」,仍應依 社會通念及被害人個別情狀,並參酌個案審酌事件發生背景 、環境、當事人關係、行為人言詞、行為及相對人認知等具 體事實,而為綜合判斷(參照性騷擾防治法施行細則第2 條 法條)。被告於犯罪事實㈠所示時、地,乘被害人甲女不 及抗拒之際,突然出手觸摸被害人甲女大腿內側此身體隱私 處,自與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 項之構成要件相合;且被 害人甲女於警詢時即陳稱:其遭性騷擾時感受很不好,心情 也不是很好,看到被告會怕等語(見偵卷第12頁),是被告 前揭行為顯已損害被害人甲女之人格尊嚴,並使被害人甲女 心生畏怖,而不當影響其正常生活之進行,符合性騷擾防治 法第2 條所稱之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有關之行為, 且具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造成使人心生畏怖之情境,而不 當影響正常生活之進行之情形,而屬該法所定之性騷擾行為 無訛,被告主觀上亦具有性騷擾之意圖及犯罪故意甚明,故 核被告就犯罪事實㈠部分,係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 1 項之罪。
㈡88年4 月21日修正前刑法第224 條第1 項,原規定「對於男 女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為 猥褻之行為者,處……。」所謂「他法」,依當時規定固指 類似於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與之相當之方法。惟該 條文於88年4 月21日修正時,已修正為「對於男女以強暴、 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 行為者,處……(修正後僅有一項)。」依立法理由說明, 係以原條文之「至使不能抗拒」,要件過於嚴格,容易造成 受侵害者,因為需要「拼命抵抗」而致生命或身體方面受更 大之傷害,故修正為「違反其意願之方法」(即不以「至使 不能抗拒」為要件)。則修正後所稱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 法」,應係指該條所列舉之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以外 ,其他一切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方法,妨害被害人之意思自由 者而言,不以類似於所列舉之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等 相當之其他強制方法,足以壓抑被害人之性自主決定權為必 要,始符立法本旨。亦即刑法所處罰之違反意願猥褻罪、乘 機猥褻罪,係指姦淫以外,基於滿足性慾之主觀犯意,以違 反被害人意願、乘被害人不能或不知抗拒之方法所為,揆其 外觀,依一般社會通念,咸認足以誘起、滿足、發洩人之性 慾,而使被害人感到嫌惡或恐懼之一切行為而言。又凡客觀 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且與「性」之意涵包括性器官、性行 為及性文化有關,而侵害性自主決定權及身體控制權者,即 屬列於該章之刑法第224 條所稱之「猥褻行為」,並不以行



為人之主觀犯意在滿足其個人之性慾為必要(最高法院99年 度臺上字第3850號判決可資參照)。本案就犯罪事實㈡部 分,被告強拉被害人甲女至其大腿後,強行親吻被害人甲女 之臉頰,依一般通念足以誘起或滿足人之性慾,並使被害人 甲女感到嫌惡或恐懼,自屬刑法第224 條所謂之猥褻行為。 又被害人甲女於被告出手強拉後,曾以扭動身體之掙扎方式 表示不願意,被告仍強行親吻被害人臉頰,被告顯已以違反 被害人甲女意願之方法,對被害人甲女為強制猥褻行為甚明 。故核被告此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224 條之強制猥褻罪。 ㈢被告所犯前開2 罪,犯意各別,罪名不同,應予分論併罰。 ㈣爰審酌被告僅因對被害人甲女心生好感,即憑藉酒意,在工 作場所對被害人甲女為性騷擾及猥褻行為,被告顯不懂尊重 女性身體自主權,其上開行為並致被害人甲女身心創傷非微 ;另審酌被告對被害人甲女性騷擾及猥褻之強度,其犯罪之 動機、目的、手段,及其高中畢業,從事保全業,經濟狀況 欠佳等教育及生活狀況,犯後迄今尚未真摯向被害人甲女致 歉及賠償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均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24 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9 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葳

法 官 蔡 美 華

法 官 簡 婉 倫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
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中華民國刑法第224條
強制猥褻罪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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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