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9124號
PCDV,111,司促,19124,202207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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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912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非訟代理人 黃詩惠
債 務 人 葉蕙慈陳良吉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陳夷芬即陳良吉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陳諭萱陳良吉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陳國文陳良吉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良吉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
清償新臺幣陸萬陸仟捌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
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
六個月(含)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
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
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爰案外人陳良吉(歿)於民國109年6月2日向聲請人訂借
勞工紓困貸款一筆,額度新臺幣(以下同)100,000元(證一)
,借用期限為三年,自民國109年6月2日起至民國112年6月2
日止,於撥款後6個月內為寬限期,自第7個月起分30期,每
一個月為一期,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唯案外人陳良
吉(歿)於111年5月21日死亡(證二),經司法院網站家事公告
查詢其繼承情形,無人聲請拋棄或限定繼承情形(證三),則
債務人葉蕙慈、陳夷芬、陳諭萱陳國文(證四-系統繼承表
)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良吉之遺產範圍內,對於其所積欠之
債務負清償責任。
二、依據案外人陳良吉簽訂借據第三條之約定,利率按年率
1.845%浮動計算,上開借款利率係按聲請人訂約日中華郵政
(股)公司未達新臺幣500萬元之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
計加碼年率1%訂定,且自撥貸日起前一年由政府全額補貼利
息,債務人無須負擔利息,自第2年起(本案自民國110年6月
2日起)由債務人依本借款利率自行負擔全部利息。中華郵政
(股)公司未達新臺幣500萬元之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目
前為1.095%)(證五)加計加碼年率1%,利率為2.095%,唯依
據勞動部111年3月22日勞動福2字第1110145318號函,為免
增加勞工生活負擔,109年及110勞工紓困貸款利率1.845%維
持不變(證六)。
三、依據借據第五條約定,倘借款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依
放款借據之約定,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應繳
款日之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部分及依
約定僅付息不還本期間之遲延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
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
按應繳款日之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
過六個月之部分,按應繳款日之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
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四、詎案外人陳良吉自民國110年11月2日應繳款日便未給付
,尚積欠本金66,866元暨其利息、違約金等未清償,如請求
之金額所示,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借據第7條第1項第1
款之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本借款
債務全部視為到期,債務人葉蕙慈、陳夷芬、陳諭萱、陳國
文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良吉之遺產範圍內,對於其所積欠之
債務負清償責任。
五、本件勞工紓困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
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一
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定數量之金錢債務
,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依督促程
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借據、除戶、家事繼承表、查詢單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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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