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7479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債 務 人 邱鑫慧
債 務 人 林宜瑾
一、債務人邱鑫慧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參拾肆萬元,
及自民國(下同)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零零二四計算之利息。如對債務人邱鑫
慧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林宜瑾給付之,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