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6993號
PCDV,111,司促,16993,202207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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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6993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務 人 郭建志昱翔鋼模實業社



債 務 人 張珮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柒萬捌仟玖
佰捌拾貳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一十年十二月二十日起
至一百一十一年三月二十二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計算之利
息,及自一百一十一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三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一十一年一月十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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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