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任清算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字,111年度,38號
PCDV,111,司,38,202207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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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字第38號
聲 請 人 李岳霖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解任愛尼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為愛尼有限公司清算人之職務應予解任。聲請程序費用由愛尼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將清算人解任 ,又清算人與公司之關係,除本法有規定外,依民法關於委 任之規定,又有限公司之解散準用無限公司之有關規定,公 司法第82條前段、第97條及第113條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依財政部臺北國稅局之聲請,於民國103年2月20日 以103年度司字第22號裁定,選任聲請人為愛尼有限公司( 下稱愛尼公司)之清算人確定。聲請人則以其均無法釐清查 調英特普公司財產資料而無從進行清算工作,甚至本件是否 合於聲請破產要件亦無從確認,為此聲請辭任愛尼公司清算 人(即解任清算人職務),且不聲請本件報酬等語。本院審 酌聲請人係無償擔任愛尼公司清算人職務多年,仍無法釐清 查調愛尼公司財產資料以進行清算工作,現既無繼續擔任愛 尼公司清算人之意願,確實不適合再承擔該清算人之重任, 認有解除其清算人職務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連士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游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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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愛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