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字第27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蔡碧珍
相 對 人 天瑞琪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天瑞琪股份有限公司選任臨時管理人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蕭文昌(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相對人天瑞琪股份有限公司之臨時管理人。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致公司有受損害之虞時,法 院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得選任一人以上之臨時管 理人,代行董事長及董事會之職權,但不得為不利於公司之 行為,公司法第208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又前開規定,於 有限公司之董事準用之,同法第108條第4項亦有明定。又臨 時管理人選任之立法意旨,在於因董事死亡、辭職或當然解 任,致董事會無法召開行使職權,或董事全體或大部分均遭 法院假處分不能行使職權,甚或未遭假處分執行之剩餘董事 消極地不行使職權,致公司業務停頓,影響股東權益及國內 經濟秩序之目的,俾符實際,是須公司董事因事實或法律之 因素致無法召開董事會或無從行使職權,剩餘董事消極不行 使職權等影響公司業務運作嚴重之情況下,始得為之,也須 董事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致公司業務停頓而受有損害之虞, 影響股東權益或國內經濟秩序時,始符選任臨時管理人之要 件。基上,公司或法人臨時管理人之選任,係以保障公司或 法人不因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抑或全部董事均無法 行使職權而有遭受損害之虞所由設,其選任自應以公司或法 人之最佳利益為考量(最高法院93年度台抗字第477 號裁定 要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天瑞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天瑞 琪公司),目前公司狀況為核准設立中,雖原先選任陳玲娟 、陳振君、蕭文昌三人為公司董事,並推選陳玲娟為董事長 ,林婉菁為監察人,惟董事長陳玲娟、董事蕭文昌、監察人 林婉菁分別於民國108年7月1日、108年7月5日經新北市政府 核准解任董事、監察人之資格,並變更登記在案,董事陳振 君亦於108年9月12日經鈞院以108年度訴字第3060號民事判 決確認與天瑞琪公司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而當然解任,因全 體董事解任,致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及108年度
未分配盈餘申報滯報通知書無法送達及徵收,影響國家財政 收入,為合法送達稽徵文書,保全國家租稅債權,有為相對 人選任臨時管理人之必要。而蕭文昌於相對人全體董事解任 前,曾擔任相對人之董事,且其持股比例達35%,推定其較 為熟悉公司狀況,有處理相對人事物之智識及能力,適合擔 任相對人之臨時管理人。爰依公司法第208條之1第1項前段 規定,以利害關係人身分,聲請為相對人選任臨時管理人等 語。
三、經查,相對人因全體董事解任而無法合法收受相關稽徵文書 ,致公司業務進行延宕,而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稅款債權人, 自屬利害關係人,聲請人保障相對人之權益,及國家稅收之 正常課徵,自有聲請法院為相對人選任臨時管理人之必要等 情,業據聲請人提出相對人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表 、天瑞琪公司108年3月19日變更登記表影本及公司章程、新 北市政府108年7月1日新北府經司字第1088043154號函影本 及變更登記表影本、新北市政府108年7月5日新北府經司字 第1088044560號函影本及變更登記表影本、新北市政府109 年9月3日新北府經司字第1098061140號函影本及變更登記表 、本院新北院賢民科字第14749號函影本、天瑞琪公司109年 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及108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滯報 通知書等件影本為佐,堪認聲請人已釋明其確為本件聲請選 任相對人之臨時管理人事件之利害關係人,相對人之董事因 經新北市政府核准解任,及本院以108年度訴字第3060號民 事判決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而當然解任,而生全體董事 均解任之情形,應認相對人確實已無董事代表公司執行職務 ,致董事會不能行使職權,自有為相對人選任臨時管理人之 必要。又本院審酌蕭文昌曾任公司之董事,於解任前,設籍 在新北市○○區○○路0段0號13樓,有蕭文昌之個人戶籍資料查 詢結果在卷可參,無所在不明之情形,且蕭文昌持公司股份 高達35%,持股比例非低,就相對人之公司債務或營運狀況 ,應具有相當程度之瞭解,並具密切利害關係,衡諸當能妥 適處理相對人之營運事務,自無不利於該公司之理,應屬適 當,爰選任蕭文昌為相對人之臨時管理人。又臨時管理人屬 臨時性質,就相對人而言,理應依法重新選任董事,以利公 司正常營業俾免造成損害,附此敘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周子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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