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派清算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字,111年度,19號
PCDV,111,司,19,202207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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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字第19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蔡碧珍


相 對 人 憲煇企業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憲煇企業有限公司選派清算人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派王淑芬會計師(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相對人憲煇企業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之清算人。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憲煇企業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 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前三條之規定 ;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 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由股東全體清 算時,股東中有死亡者,清算事務由其繼承人行之。繼承人 有數人時,應由繼承人互推一人行之;有限公司變更章程、 合併、解散及清算,準用無限公司有關之規定,公司法第24 條、第26條之1、第79條、第80條、第113條分別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憲煇企業有限公司(下稱憲煇公司)為 核准設立登記之有限公司,業經新北市政府民國109年9月24 日新北府經司字第1098101555號函廢止在案,又該公司選任 清算人,亦無向本院聲報清算人之紀錄,故依法應以全體股 東為法定清算人,惟該公司係由一人股東陳瑩綺所組成,而 陳瑩綺已於109年12月9日死亡,其各順序繼承人均已向臺灣 士林地方法院聲請拋棄繼承並經該院准予備查在案,故相對 人已無適格之代表人得對外代表公司處理一切事務,致相關 稅捐稽徵文書無法送達,為合法送達稽徵文書、保全租稅債 權,爰依公司法第81條規定以利害關係人身份,以利害關係 人身分聲請本院選派王淑芬會計師任清算人等語。三、經查,憲煇公司於109年9月24日新北市政府新北府經司字第 1098101555號函廢止在案乙節,有該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表 影本(見本院卷第23頁、第24頁)為佐,依首揭規定,憲煇公 司應行清算程序。又該公司之唯一股東陳瑩綺業於109年12 月9日死亡,其法定繼承人已拋棄繼承,憲煇公司未選任清



算人,亦有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公司登記資料查詢、 新北市政府函、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個人戶籍資料查詢清單、 憲煇公司負責人陳瑩綺(歿)繼承系統表、新北市淡水戶政事 務所函、戶籍資料、家事事件公告查詢資料等件為證。故憲 煇公司已無股東或股東之繼承人可擔任該公司之清算人,為 處理憲煇公司之未了結事務,以盡速消滅其法人格,聲請人 聲請選派憲煇公司之清算人,於法並無不合。而聲請人推薦 由王淑芬會計師擔任憲煇公司之清算人,並提出王淑芬會計 師所出具之願任清算人同意書、會計師證書、臺灣省會計師 公會會員證書,本院審酌王淑芬係經社團法人臺灣省會計師 公會理事會審查通過之會計師等情,復查無非訟事件法第17 6條之情事,足認其應屬適當人選,爰裁定選派王淑芬會計 師為憲煇公司之清算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7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惠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蘇莞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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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憲煇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