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0年度,132號
PCDV,110,重訴,132,202207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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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132號
原 告 林劍雄
黃柞蓉
林碧

陳林阿雪
阿美
林錦
林秋明
林志豪
林國川
林國華
林菊蘭
林志鴻(即林阿源之繼承人)

林慧美(即林阿源之繼承人)

林慧貞(即林阿源之繼承人)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宋月裡(即林阿源之繼承人)

複 代理 人 吳存富律師
鍾依庭律師
被 告 林友宗
林友成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邱昱宇律師
複 代理 人 龔成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十五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楊千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育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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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