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金收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2304號
PCDV,110,訴,2304,202207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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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30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許金興



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李鳳菊間因本院110年度訴字第2
304號請求給付租金收益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
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壹佰壹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17,835元(壹萬柒仟捌佰參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
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
於上開期間內補正。另請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提出上
訴理由狀並附繕本1份到院,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賴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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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