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復漏水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10年度,289號
PCDV,110,簡上,289,202207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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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簡上字第289號
上 訴 人 孫學禮
訴訟代理人 楊逸民律師
被上 訴 人 曾柏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5
月31日本院109年度板建簡字第42號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上訴,
本院合議庭於民國111年7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主張:
  伊係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8樓房屋(下稱8 樓房屋)所有權人,上訴人係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段0 0巷00號9樓房屋(下稱9樓房屋)所有權人。由於9樓房屋臥室廁所防水不佳而有滲漏水現象,致8樓房屋廁所天花板 漏水及天花板腐爛,並連帶漫延至主臥室天花板發霉,天花 板上方之樓板更有鐘乳石之結晶及滴水。雖經伊委請社區管 委會多次進行協調,上訴人仍未就上開漏水狀況完成改善。 嗣經原審囑託社團法人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下稱土木技師 公會)進行鑑定,經土木技師公會於110年4月6日出具新北 土技字第1100000800號鑑定報告書(下稱系爭鑑定報告書) ,其內容係記載本件漏水原因為9樓房屋管道間牆與地板介 面間隙防水不佳、地坪水管與混凝土間隙防水不佳等情,伊 除得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2款、第3項規定, 請求上訴人應容忍伊進入9樓房屋內進行修復工程(即附表 一所示修復工程)外,另得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1 項、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等規定,請求上訴人給付新臺幣 (下同)111,427元(即附表一、二所示之修復費用)。二、上訴人則以:
(ㄧ)關於9樓房屋修復費用:
  依據鑑定報告書記載:「十、鑑定結果及分析…㈠…第一處:9 樓管道間牆與地板介面間隙…,滲漏水原因:介面間隙防水 不佳。第二處:9樓地板埋置水管與混凝土間隙…,滲漏水原 因:地坪水管與混凝土間隙防水不佳。…上述為介面防水層 之問題致防水效果不佳,原因為防水塗佈填充不完整、防水 材料老化、地震震動拉裂膠合結合處等。上述與排水管線設 計、管線排水通路無關。㈡…9樓漏水修繕方法、項目及費用 如表三所示(隔間1:洗臉盆、馬桶)。9樓管道間牆與地板



介面間隙,修復內容:介面磁磚敲除清理+彈性水泥粉刷+貼 磁磚。九樓地板埋置落水管與混凝土間隙,修復內容:磁磚 部分敲除清理+挖除地板埋置落水管+重新配置落水管+外圈 膨脹止水橡膠+非收縮性水泥(樹脂)砂漿灌漿+彈性水泥粉 刷+貼磁磚。修復9樓費用總計78,600元。」等情,可知滲漏 水原因尚包括樓地板間之水管與混凝土間隙防水不佳所致, 故修復內容方需挖除地板埋置落水管、重新配置落水管及砂 漿灌漿(即附表一編號2項目)。是9樓房屋修繕內容既包括 專有部分之共同壁及樓地板及其內之管線,則依公寓大廈管 理條例第12條規定,其維修費用自該由共同壁雙方或樓地板 上下方之區分所有權人共同負擔。準此,9樓房屋修復費用7 8,600元即應由兩造各負擔2分之1即39,300元。(二)關於8樓房屋修復費用:
被上訴人於108年11月中旬告知伊浴室有漏水之情後,伊隨 即委請訴外人興全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下稱興全公司)前來 勘查並報價,興全公司並承諾上開工程保固2年,其後伊即 委由興全公司於108年12月13日進行防水修繕工程,前後僅 間隔1個月左右,足徵伊對於8樓房屋浴室漏水,已有積極作 為。且依鑑定報告書記載:「十、鑑定結果及分析…㈠…⒉上述 為介面防水層之問題致防水效果不佳,原因為防水塗佈填充 不完整、防水材料老化、地震震動拉裂膠合結合處等。」等 情。該房屋係於94年3月30日建築完成,迄今已有16年屋齡 ,臺灣又處於地震頻繁之區域,因此防水層固然會逐漸老化 ,然頻繁之地震更造成防水層及樓地板之龜裂加劇,致樓地 板防水效果不佳,此誠非一般房屋所有人所得防止及預防。 準此,伊對於8樓房屋浴室天花板漏水既有積極之處理作為 ,復因頻繁之地震震動拉裂防水層膠合結合或造成9樓地板 埋置水管與混凝土間隙加大,此實為不可抗力之因素所致, 故伊對於8樓房屋天花板之損害,實無故意或過失可言,自 不應負賠償之責。甚且,房屋天花板有其耐用年限,故天花 板之更換即應予以折舊,而依行政院制頒之固定資產耐用年 數表所示,天花板裝潢材料應比照房屋附屬設備之「其他」 類,耐用年數為10年等語資為抗辯。  
三、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命上訴人應容忍被上訴人進入9 樓房屋內,進行如附表一所示內容之修復工程,及上訴人應 給付被上訴人111,427元,及其中78,600元自第一項修復工 程完成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其餘32,827元 自110年5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上訴 人對於原審判決不服提起一部上訴,並聲明為:(ㄧ)原判決 主文第二項命上訴人給付超過3萬9,300元本息部分及該部分



假執行宣告暨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二)上開廢棄部分, 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被上訴人則 為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四、得心證之理由:
(一)被上訴人為8樓房屋之所有權人,而上訴人為9樓房屋之所有 權人,有被上訴人提出之8樓及9樓房屋之建物登記第三類謄 本等件在卷足憑(見原審卷第15、16頁),堪以認定。又關於 8樓房屋漏水之原因,經原審囑託土木技師公會進行鑑定, 其鑑定結果亦認定:「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0 號8樓房屋,9樓房屋臥室浴廁地板經積水試驗結果有滲漏 情形…。第一處:9樓管道間牆與地板介面間隙…,滲漏水原 因:介面間隙防水不佳。第二處:9樓地板埋置水管與混凝 土間隙…,滲漏水原因:地坪水管與混凝土間隙防水不佳。… 上述為介面防水層之問題致防水效果不佳,原因為防水塗佈 填充不完整、防水材料老化、地震震動拉裂膠合結合處等。 上述與排水管線設計、管線排水通路無關。」此有土木技師 公會110年4月6日新北土技字第1100000800號鑑定報告(下稱 系爭鑑定報告)可稽。準此以觀,就系爭鑑定報告所述鑑定 標的物即系爭8樓房屋,其漏水原因確係因系爭9樓房屋管道 間牆與地板介面間隙防水不佳、地坪水管與混凝土間隙防水 不佳所致。
(二)關於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給付9 樓房屋修繕費用部分: 1、按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各該區 分所有權人或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人為之,並負擔其費用,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1 項有明文規定。查原審判決上 訴人應容忍被上訴人進入9 樓房屋,進行如鑑定報告書所示 內容之修復工程,未據上訴人聲明不服,已告確定,則上訴 人即應負擔9 樓房屋修復費用。再因上訴人所有之9 樓房屋 管道間牆與地板介面間隙防水不佳、地坪水管與混凝土間隙 防水不佳,致滲漏水而滴落至樓下即被上訴人所有之8 樓房 屋等情,已如前述,則因9 樓房屋未適時為修繕、維護,導 致發生漏水,係可歸責於上訴人,依前開規定,上訴人自應 負擔如附表一所示內容之9 樓房屋之修復費用78,600元。 2、上訴人雖以9樓房屋修繕內容包括專有部分之共同壁及樓地 板及其內之管線,則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2條規定,其維 修費用自該由共同壁雙方或樓地板上下方之區分所有權人共 同負擔,故9樓房屋修復費用7萬8,600元即應由兩造各負擔2 分之1即3萬9,300元云云。然按專有部分之共同壁及樓地板 或其內之管線,其維修費用由該共同壁雙方或樓地板上下方 之區分所有權人共同負擔。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



權人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負擔。公寓大廈管理 條例第12條定有明文。又系爭8樓房屋滲透水之原因為上訴 人所有之系爭9 樓房屋管道間牆與地板介面間隙防水不佳、 地坪水管與混凝土間隙防水不佳,業如前述,顯然係因上訴 人就系爭9 樓房屋疏於修繕、維護,修繕費之發生係因可歸 責於上訴人之事由,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2條但書之規定 ,應由上訴人負擔修繕費,上訴人抗辯修繕費應由兩造共同 負擔云云,並非可採。
3、據上,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給付如附表一所示內容之9 樓房 屋之修復費用78,600元,洵屬有據。 
(三)關於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給付8 樓房屋修復費用部分:   1、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8樓房屋漏水係因9 樓房屋管道間與地板介面間隙防水不佳而造成滲漏所致,而 上訴人係9樓房屋之所有權人,其維護及修繕,均係上訴人 之義務,已如前述,惟因上訴人未盡修繕之義務,致被上訴 人所有8樓房屋受有上開損害,堪認兩者間存有相當因果關 係,是上訴人自應就被上訴人所受損害,負賠償責任。又8 樓房屋因漏水受損之修復項目及費用,經原審送請土木技師 公會鑑定結果,8樓房屋之必要修復費用為32,827元,其修 復項目及費用如附表二所示,堪可認定。
2、上訴人復以其對於8樓房屋浴室漏水,已有積極作為,且防 水層固然會逐漸老化,然頻繁之地震更造成防水層及樓地板 之龜裂加劇,致樓地板防水效果不佳,此實為不可抗力之因 素所致,故伊對於8樓房屋天花板之損害不應負賠償之責云 云。然上訴人雖曾委由興全公司於108年12月13日進行防水 修繕工程,嗣後8樓房屋仍持續有滲漏水情形而未改善,且 縱使防水層老化及龜裂情形發生,倘區分所有權人善加維護 及修繕,應能避免漏水情形之發生,上訴人前揭抗辯仍無礙 於其應負之系爭8 樓房屋修復費用之損害賠償責任。 3、至上訴人抗辯修繕費應計算折舊予以扣除云云。然查本件修 繕目的係在回復系爭8 樓房屋之整體效用,非為回復相關材 料之價值,況房屋漏水縱經修繕回復,亦無可能因修繕後而 有另行提高原未有漏水時房屋價值、效用之情事,因此不生 材料應予折舊之問題,是依系爭鑑定報告估算系爭8 樓房屋 受損之修繕費用32,827元,屬於填補被上訴人財產所受損害 之必要費用,上訴人抗辯應計算折舊予以扣除云云,亦無可 採。
4、是以,被上訴人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請求被 上訴人賠償8 樓房屋回復原狀之修繕費用32,827元,核屬有



據。    
五、從而,被上訴人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請求上 訴人給付111,427 元(計算式:9樓房屋修費用78,600元+8樓 房屋修繕費用32,827 元=111,427元),及其中78,600元自修 復工程完成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其餘32, 827元自110 年5 月4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 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審就此部分為上訴人敗訴之判 決,於法核無違誤。上訴人仍執前詞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 ,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 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 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第449條第1項、第78條規定,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饒金鳳
         
法 官 許珮育

法 官 黃繼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依芳
附表一:
系爭9 樓房屋修復工程:

項目 單位 數量 單價 金額 說明 1 九樓管道間牆與地板介面間隙(八樓照片編號13、14)隔間 1 式 1 20,000元 20,000元 介面磁磚敲除清理+彈性水泥粉刷+貼磁磚 2 九樓地板埋置落水管與混凝土間隙(八樓照片編號27、28)隔間1 式 1 40,000元 40,000元 磁磚部分敲除清理+ 挖除地板埋置落水管+重新配置落水管+外圈膨脹止水橡膠+非收縮性水泥(樹脂)砂漿灌漿+彈性水泥粉刷+貼磁磚 小計 60,000元 廢料清理及運什費 式 1.0 3,000元 5% 其他費用 式 1.0 350元 6,600元 11% 利潤、稅捐及管理費 式 1.0 40元 9,000元 15% 總計 78,600元

附表二:
系爭8 樓房屋修復工程:

項目 單位 數量 單價 金額 說明 1 主臥室廁所天花板 (八樓照片編號22) 平方 公尺 2.58 1,700元 4,386元 1.22x 1.5+0. 71x1.05=2. 58夾板天花板 2.58 230元 593.4元 2. 58平頂刷水泥漆(一底二度) 2 主臥室天花板(八樓照片編號24~26) 平方公尺 9.26 1,700元 15,742元 4.21x (1.5+0.7)=9.26夾板天花板 18.86 230元 4337.8元 4.21x4.48=18.86平頂刷水泥漆(一底二度) 小計 25,059.2元 廢料清理及運什費 式 1.0 1,252.9元 5% 其他費用 式 1.0 350元 2,756.5元 11% 利潤、稅捐及管理費 式 1.0 40元 3,758.9元 15% 總計 32,82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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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興全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