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繼字第888號
聲 請 人 葉李錦雪
上列聲請人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22日所
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被繼承人葉文雄」之記載,應更正為「被繼承人葉旭峯」。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家事非訟裁定準用之 ,家事事件法第97條及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 職權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