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25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許文得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代 理 人 黃柏彰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 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 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110年度消債清字第143號開始清算民 事裁定乙份附卷足憑。本院於110年12月28日公告債權表後 ,發現清算財團之財產有可分配於債權人者,經本院於111 年3月15日以裁定代債權人會議之決議,決定清算財產之處 分方式,嗣經債務人依該裁定解繳金額到院。遂於111年5月 18日公告分配表,經確定後並分配案款予各債權人收訖在案 ,此有本院公告之經認可分配表及案款彙總表、領款通知、 本院保管款支出清單在卷可稽,經核並無違誤,爰裁定如主 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4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