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10年度,187號
PCDV,110,勞訴,187,202207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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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18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聖凱新北市私立淯薪托嬰中心負責人

訴訟代理人 黃鈺婷
訴訟代理人 林大偉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夏惠娟江佩柔、陳姷熙(原名陳
慧婷)因110年度勞訴字第187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
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伍仟貳佰陸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王思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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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