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10年度,116號
PCDV,110,勞訴,116,202207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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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11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宛瑜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胸章先生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宜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上訴聲明為:㈠原判決不利上訴人部
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暨命上訴人負擔訴訟費用之裁判均
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6
萬7069元。㈢被上訴人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上訴人。其中
訴之聲明第二項部分,上訴人就該部分之上訴利益為6萬7069元
,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至於訴之聲明第三項請求被上
訴人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聲明書予上訴人部分,因非屬財產權涉訟
,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則本件上訴人應繳納之第二審
裁判費為6,000元(計算式:1,500元+4,500元=6,00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曹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上
訴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董怡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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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胸章先生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