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代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9年度,542號
PCDV,109,重訴,542,202207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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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542號
上 訴 人 林俊秀
被上 訴 人 林瑞超
林顯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4
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 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 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第442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 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25日裁定命上訴人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1年5月31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 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仍未補正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有 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及答詢表2紙為佐,其上訴為不合 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繼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依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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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