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家繼簡字,109年度,12號
PCDV,109,家繼簡,12,202207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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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繼簡字第12號
原 告 劉瑞香

劉瑞玉
劉瑞珍
劉瑞英
兼 上四人
訴訟代理人 劉世淏
被 告 劉桂枝

黎錦蓮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江華蕾
被 告 黎黃細妹
黎世榮
黎世興
陳黎金玉
黎金美
兼上二人
訴訟代理人 黎金枝

黎金祝
黎金月
黎鑒德
黎俊宏
黎保成
黎雅娟

黎雅惠
黎碧月
郭千惠
張方正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市榮民服務處(即
劉炎候之遺產管理人)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池玉蘭
被 告 劉伯章

劉麗雲

丁宗權
丁淑媛
丁澤澔

丁翠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22日所為
之判決,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內關於提存法院及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存字第5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存字第605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 亦有準用。
二、查本院前所為本件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 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3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盧軍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俐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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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