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保險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保險字,109年度,20號
PCDV,109,保險,20,202207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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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保險字第2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呂婉寧

法定代理人 廖育慶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柏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400,000元【計算式:30,000×
12×15=5,400,0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81,691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蘇 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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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