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2989號
PCDV,108,訴,2989,202207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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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989號
原 告 永富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淞溉
訴訟代理人 柏有為律師
施旻孝律師
被 告 王秀榕

訴訟代理人 劉王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4 月29日
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四項之後應增列「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一項之記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之事實及理由欄貳、五、綜上 所述部分,既已明載「原告就敗訴部分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 告假執行,因訴之駁回而失所依據,不應准許,應併予駁回 」等語,是主文欄第4項之後確有漏列有如主文所示記載之 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沂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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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富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