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遺囑無效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家繼訴字,108年度,53號
PCDV,108,家繼訴,53,20220721,2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繼訴字第53號
原 告 張莊秋霞

訴訟代理人 沈明欣律師
被 告 莊福星

訴訟代理人 蘇家宏律師
林正椈律師
施宥宏律師
被 告 楊博顯

林均瓊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薛銘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遺囑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 事訴訟法第186 條定有明文。又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 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 有明文。
二、本院前於民國108 年6 月27日以本件民事訴訟裁判,係以本 院108 年度親字第65號確認收養關係不存在訴訟之法律關係 是否成立為據,而裁定停止,茲因前開案件業經最高法院以 110 年度台上字第788 號裁定駁回上訴確定,經本院依職權 調取上開卷宗核閱無誤,是認已無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 ,揆諸前揭說明,爰依職權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1  日 家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盧軍傑
法 官 黃惠瑛
法 官 周靖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鄭淑怡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