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1年度,642號
PCDM,111,附民,642,202207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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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642號
原 告 林彭友樺


被 告 廖屘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本院111年度訴字第589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 判,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二、被告廖屘因本院111年度訴字第589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林 彭友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 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8  日  
   法 官 王國耀
  
   法 官 洪韻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映孜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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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