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447號
原 告 郭艾文
被 告 吳孟穎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1年度金訴字第328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吳孟穎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1年度金訴字第3 28號),經原告郭艾文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 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依上開法條規定 ,宜送本院民事庭審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昭筠
法 官 陳幽蘭
法 官 林建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昇宏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