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金簡字第450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蕙如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
度偵字第42986號、第46048號、111年度偵緝字第761號、第762
號、111年度偵字第667號、第3388號、第4677號)及移送併辦(
110年度偵字第42812號、111年度偵字第3605號、第5801號、第8
402號、第10055號、第13282號、第16680號、第16789號、第212
11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原受理案號:111年度金訴字第322號),改依簡
易程序進行,並判決如下:
主 文
李蕙如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千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起訴書及歷次移送併辦意旨書之犯 罪事實部分合併更正為「李蕙如基於幫助洗錢及幫助詐欺取 財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0年5月31日前某日,在不詳地點 ,將其申辦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下稱A 帳戶)、000000000000(下稱B帳戶)號帳戶之存摺、提款 卡及密碼與網路銀行帳號、密碼等資料提供不詳之人使用。 某詐欺集團成員間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 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分別於如附表所示時間,以如附表所 示方式詐欺同表所示之人,致其等陷於錯誤後,依指示於如 附表所示時間,將如附表所示款項轉匯入如附表所示帳戶, 即遭詐欺集團成員提領或轉出,以掩飾、隱匿該等犯罪所得 之去向、所在。」及證據部分增列被告李蕙如於本院準備程 序之自白外,其餘部分均引用起訴書及歷次移送併辦意旨書 之記載(如附件一至九)。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 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 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
㈡被告以一提供上開帳戶之行為,幫助他人遂行詐欺取財及洗 錢犯行,而同時觸犯數次之幫助一般洗錢罪及幫助詐欺取財
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1幫 助一般洗錢罪。
㈢被告基於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 為,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 輕之。
㈣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就幫助一般洗錢犯行自白不諱,應依洗 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遞減之。 ㈤檢察官歷次移送併辦部分與起訴部分,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 判上一罪關係,均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應併予審理。 ㈥爰審酌被告在已預見可能涉嫌幫助他人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 之情形下,仍輕率將其金融帳戶提供不詳人士使用,進而使 詐欺集團成員遂行詐欺取財犯罪,並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 去向、所在,應予非難,惟念被告已於本院準備程序坦承犯 行,犯後態度尚可,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所提供帳戶 數量、各告訴人、被害人所受財產損害程度(含是否已獲填 補)、被告之素行、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併科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 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謝承勳提起公訴,檢察官葉育宏、黃筵銘、 蕭擁 溱、陳儀芳、陳建良、范孟珊移送併辦,檢察官邱稚宸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智勝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薛力慈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2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詐欺時間及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人頭帳戶 1 楊美蓮 於110年5月1日,在社群網站臉書,以暱稱「沈泓凱」結識楊美蓮,並以通訊軟體LINE向楊美蓮佯稱與其結婚、可投資獲利云云。 110年5月31日14時38分許 新臺幣(下同)15萬7,500元 A帳戶 2 董育真 於110年5月23日14時許,以網路結識董育真後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 110年5月31日14時32分許 5萬元 A帳戶 110年5月31日14時34分許 5萬元 3 李宜宸 於110年6月1日16時22分前某日,以臉書結識李宜宸後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 110年6月1日16時22分許 5,000元 B帳戶 4 謝羽青 於110年4月10日某時,以網路結識謝羽青後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 110年6月1日13時36分許 5萬元 B帳戶 110年6月2日13時42分許 10萬元 A帳戶 5 鍾欣華 於110年5月27日某時,以網路結識鍾欣華後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 110年6月1日13時23分許 1萬元 B帳戶 6 呂承翰 於110年4月初某日,以網路交友軟體結識呂承翰後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 110年5月31日15時16分許 30萬元 B帳戶 7 楊慧瑛 於110年5月18日某時,以臉書結識楊慧瑛後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 110年5月31日14時30分許 10萬元 A帳戶 8 俞宏翔 於110年5月28日某時,以網路認識俞宏翔後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 110年6月1日9時6分許 6萬元 B帳戶 9 孫旋 於110年6月間某日,向孫旋佯稱可操作ICE網站進行投資獲利云云。 110年6月1日13時28分許 1萬3,140元 B帳戶 10 林怡均 於110年1月初,在網路交友平台認識林怡均後佯稱可購買比特幣獲利云云。 110年5月31日13時40分許 15萬元 B帳戶 110年5月31日13時42分許 15萬元 110年5月31日13時44分許 5萬元 110年5月31日13時45分許 1萬8,000元 11 楊孟琴 於110年5月13日16時許,以臉書帳號「林濤」向楊孟琴佯稱可投資國際黃金外匯增加收入云云。 110年6月1日12時30分許 5萬元 B帳戶 110年6月1日12時44分許 5萬元 12 李辰薇 於110年4月間某日,以社群網站Instagram「何平」之帳戶,向李辰薇佯稱可操作手機APP「ZON XIN眾信金融」進行投資獲利云云。 110年5月31日14時42分 10萬 B帳戶 110年5月31日14時44分許 8萬元 13 林玠妤 於110年5月1日,在網路交友平台認識林玠妤後佯稱可下載全球領先區塊鍊數字資產交易平台APP投資交易幣獲利云云。 110年5月31日10時51分許 35萬元 A帳戶 14 黃穎慧 於110年5月25日23時許,向黃穎慧佯稱可操作「嘉信理財投資網站」及投資軟體「JX」獲利云云。 110年6月2日13時43分許 5萬元 A帳戶 110年6月2日13時44分許 3萬元 15 羅雅琴 於110年5月2日16時36分許,以LINE暱稱「Ella」向羅雅琴佯稱可至「ITK」投資網站投資獲利云云。 110年5月31日14時34分許 10萬元 A帳戶 16 黃琦 自110年4月8日起,以LINE暱稱「NUONUO李娜娜」、「ELLA」向黃琦佯稱可操作投資虛擬貨幣獲利云云。 110年5月31日12時許 10萬元 A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