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1年度,780號
PCDM,111,訴,780,202207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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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78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閎宇


周政宏


上列被告等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
度速偵字第557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
序審理(原受理案號:111年度簡字第2138號),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處刑意旨略以:被告陳閎宇周政宏與告訴人陳俊瑋係 朋友,渠等因細故發生口角,陳閎宇周政宏竟共同基於傷 害他人身體之犯意聯絡,於民國111年3月22日0時20分許,在 新北市○○區○○○0段000號前,由陳閎宇持安全帽、周政宏徒手 毆打陳俊瑋,致陳俊瑋雙手受有擦挫傷之傷害,因認被告2 人共同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嫌等語。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三、查被告2人被訴傷害案件,處刑書認被告2人所為均係犯刑法 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 訴乃論。茲因被告2人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告訴人具狀撤回 告訴,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附卷可 憑。揆諸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 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張誌洋
 
                    法 官 莊婷羽 
                    法 官 陳明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有象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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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