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317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薇心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續字第309
號、110年度偵字第6076號)及移送併辦(110年度偵字第4242號
、第6118號、第27340號、110年度偵緝字第1310號、第1311號、
第131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吳薇心無罪。
理 由
一、起訴及移送併辦意旨略以:被告吳薇心依其成年人之社會經 驗及智識程度,應知金融機構存摺帳戶為個人信用之表徵而 屬個人理財之重要工具,一般人皆可輕易至金融機構開立存 款帳戶及申請金融卡,更可預見若將自己所有之金融帳戶資 料提供他人使用,有供詐騙集團成員用於收受被害人匯款之 可能,且如提供帳戶供人使用後再依指示提領款項交付,即 屬擔任提領詐欺之犯罪贓款之行為(即俗稱之「車手」)。 竟與經由網路上之某姓名年籍不詳之「汶婷」、「阿仁」要 求提供帳戶供其使用,即與其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或他人不 法所有之犯意,基於縱所提領款項之目的係在取得該不詳之 人詐欺取財所得贓款亦不違反其本意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 109年8月間,將其申請之板信商業銀行大觀分行帳號000-00 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板信商銀帳戶)、國泰世華銀行 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國泰世華銀行帳戶)提 款卡及密碼交付真實姓名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該詐欺集團 內之其他成員取得上開帳戶後,以如附表所示之詐欺方式, 使附表所示之人均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至如附表所示被告 之上開帳戶內,再由被告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分別於109 年8月12日、109年8月13日、109年8月14日至板信銀行大觀 分行臨櫃提領新臺幣(下同)3萬元、14萬9,000元、142萬6,0 00元,並將領得之詐欺款項交給真實姓名不詳之人。因而認 為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犯之加 重詐欺取財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 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即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 第154 條、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認定犯罪事實
之證據,無論為直接或間接證據,都要達於通常一般人均不 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始得為有罪之認定 ,若關於被告是否犯罪之證明未達此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 之存在,無法形成有罪之確信,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 」之證據法則,不得為不利被告之認定。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涉有上開犯嫌,無非是以被告於警詢及偵訊 中的供述、如附表所示告訴人等人於警詢中的指訴、被告上 開板信銀行帳戶及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交易 明細等為其主要論據。
四、被告對於客觀事實均不爭執,但辯稱自己並沒有主觀犯意, 其辯解是:我那時候急需用錢,在網路上找到一個借錢的管 道,對方說要提供帳戶,並且幫忙領錢,他說這是銀行的程 序,我一開始覺得有點奇怪,後來他講了很多跟我解釋,我 就相信了,我那時候急需用錢沒有想那麼多,對方說要這麼 做才可以借錢,這是我要借錢的條件之一,對方說這些錢是 從當鋪收回來的錢等語(本院卷第357至358頁)。五、本院調查的結果:
㈠被告於109年8月間,將其板信商銀帳戶、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之提款卡及密碼交付給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之後,如 附表所示之告訴人即遭詐騙集團以附表之話術詐騙,而將款 項匯至被告之板信商銀帳戶、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內。其中, 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內的款項,是由詐騙集團以被告交付的提 款卡及密碼提領一空,而匯至板信商銀帳戶內的款項,除了 部分被詐騙集團以提款卡領走以外,被告還依照詐欺集團成 員的指示,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至銀行親自臨櫃提 領如附表所示之款項後,再交給在現場等候的詐欺集團成員 。這些事實,被告都明白承認,而且有下列證據可以證明, 可以先行認定:
1.證人即告訴人鍾珍怡、陳聖元、蕭新展、王述賢、林崇宏 、王宥樺、謝坤池在警詢中的指述。
2.板信商業銀行作業服務部109年10月28日板信作服字第109 7422703號函暨所附被告板信商銀帳戶基本資料、109年8 月1日至109年10月26日交易明細表(110年度偵字第1241 號卷第14至15頁反面)。
3.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0年1月7日國世存匯 作業字第1100001673號函暨所附被告帳戶客戶基本資料、 109年3月1日至109年8月31日交易明細表(110年度偵字第 27340號卷第41至55頁)。
4.告訴人林崇宏提出之陽信商業銀行匯款收執聯、通訊軟體 LINE對話紀錄擷圖、金世嘉投資平台APP登錄頁面擷圖(1
09年度偵字第39050號卷第10至21頁)、告訴人王宥樺提 出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 錄擷圖、VSCG投資平台APP登錄頁面擷圖(110年度偵字第 4162號卷第26頁、第30至47頁)、告訴人蕭新展提出之郵 政跨行匯款申請書、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110年 度偵字第1241號卷第14頁反面、第16至17頁反面)、告訴 人王述賢提出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 匯款申請書、通訊軟體Messenger對話紀錄擷圖、Meta Tr ader 5 APP頁面擷圖、匯入款項相關帳號、通訊軟體LINE 對話紀錄擷圖、電子郵件擷圖(110年度偵字第4242號卷 第33至37頁、第41頁、第43至53頁、第59至67頁)、告訴 人陳聖元提出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國泰世華銀 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110年度偵字第6118號卷第81至8 5頁、第89頁)、告訴人鍾珍怡提出之第一銀行、郵政存 簿儲金簿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通訊軟體Messenger 對話紀錄擷圖、臺幣轉帳交易成功交易明細、自動櫃員機 交易明細、交易結果通知、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ATM轉 帳成功翻拍照片(110年度偵字第27340號卷第33至37頁、 第77至117頁、第125至149頁)、告訴人謝坤池提出之臺 幣活存明細對話紀錄、中國民生銀行電子銀行業務回單、 暱稱 「王瑞霖」之臉書帳號首頁、貼圖、臉書對話紀錄 截圖、彰化銀行新臺幣交易明細、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 細、匯款之彙整、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110年度偵字 第6076號卷第33至43頁、第54至55頁)。 5.被告109年8月14日臨櫃提款之監視器翻拍照片(110年度 偵字第5526號卷第39至41頁)。
㈡被告是為了借款,而把其板信銀行帳戶、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之提款卡及密碼交給「汶婷」所指定之人,此有被告與「現 金借貸(汶婷)」、「鈔好借-阿仁」的通訊對話紀錄在卷 可證(110年度偵字第5226號卷第43至69頁反面、第70至84 頁反面)。在對話中,可以看到「汶婷」再三向被告解釋借 款的利息以及本金的償還方式,並且說借款的方式有兩種, 一種是要3天的時間撥款,不需任何費用,但是要提供把帳 戶資料整理好給金主審核,審核過後沒問題就等待撥款。另 外一種是當天撥款,需要先收取借款的0.5成的保證金。當 被告聽到當天撥款方案需要費用後,就因為缺錢而選擇了3 天撥款的方案。「汶婷」接著進一步要求被告需要提供兩本 帳戶,分別做為支付利息跟歸還本金之用,簽約撥款之後帳 戶就會退還,提供的帳戶是讓金主審核用的。而被告也在對 方之鼓動之下就將帳戶交給對方前來收取之人,未見有絲毫
懷疑。堪認被告確是因為欲借款而將被詐欺集團將其板信商 銀帳戶、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交給了詐欺集團,其交出帳戶時 主觀上是否有共同實施詐欺、洗錢之不確定故意,尚有疑問 。
㈢後來告訴人以及被害人的款項陸陸續續匯入被告所提供的板 信商銀帳戶以及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內,被告還依照對方的指 示前往銀行領取部分匯入板信商銀帳戶的款項。被告辯稱此 為對方的要求,為銀行程序,又說裡面的錢是向當鋪收回來 的錢。雖然上述說法在謹慎精明的一般人聽來,都可以感受 其不合理之處,但此為被告轉述的說法,當時詐欺集團到底 是怎麼跟被告說的,並不得而知。而被告僅有高中肄業之學 歷(110年度偵字第5226號卷第7頁),智識程度不高,依本 院當庭審理時所見,被告反應並不算敏捷,對於本院的詢問 也常常要思考很久才能作答,其上開轉述內容與事情的全貌 可能有一段差距。再加以,現今詐欺集團騙術精良,其既然 好不容易以借款為由騙取被告的帳戶所為詐欺款項匯入之用 ,為了確保其詐欺所得可以到手,一定更會竭盡全力讓被告 相信其帳戶裡面的錢都是合法的,誘使被告代替其等領出。 否則若是讓被告察覺有違法的蛛絲馬跡,讓被告知道借錢無 望還可能吃上刑事官司,被告一定會轉而報警,使詐欺集團 好不容易騙來的錢遭檢警單位凍結。因此,詐騙集團一定會 更加賣力將被告繼續矇在鼓裡。而被告當時既然急需用錢, 心情慌張,依照其智識程度,是否仍有足夠的判斷力能夠察 覺其間的不合理之處,也有疑問。此從被告在幫忙領完錢後 的110年8月14日22時許,仍然以通訊軟體詢問「汶婷」說: 「我真的趕著要這筆錢,能方便幫我聯絡一下你老闆嗎?老 闆出事沒有回應我,因為約好今天簽約,他本來最後說跟我 約晚上好了,因為我趕著上班,結果...唉...能幫我詢問一 下嗎?能幫我催一下嗎?」並且在110年8月15日4時許再度 傳訊息詢問:「請問我能現在或明天立馬拿到錢嗎?應該說 簽約拿錢,因為我現在非常的急...」(110年度偵字第5226 號卷第67至68頁),足見被告一直到領完錢之後,還是相信 對方是要借錢給她的金主,而未察覺有異。從而,被告主觀 上是否有認知到自己所做的事情是在與他人共同詐欺、洗錢 ,實屬有疑。
㈣證人即被告之友人蔡文展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帶被告去銀 行辦事,之後我就先離開,回來後我發現被告是去領錢,我 不知道他為什麼會領錢,領完錢後被告接到銀行的電話說款 項有問題,被告看起來很驚訝、恐慌的樣子,被告問我為何 會被凍結之類的話,我跟被告說我也不知道,我陪被告去領
錢應該是被告第二次去領錢等語(本院卷第347至350頁), 這與被告跟「鈔好借-阿仁」在110年8月14日15時許的對話 中有提到:「警察已經打給我了,我現在非常急很趕著拿到 錢,我現在煩到人有點不太舒服了,國泰被騙兩筆錢,一筆 是一萬多一個是5000,八月十號那天的。國泰打來的」,而 對方回應:「我問問財務,你不要緊張,聽我的安排,懂嗎 ?」,被告回稱:「嗯嗯,那現在多久能到簽約」,對方答 稱:「四點半到五點」等語(110年度偵字第5226號卷第72 頁反面至第73頁)是相符的。也就是說,被告是一直到109 年8月14日領完附表所示的款項之後,才接到銀行的來電告 知款項有問題,在此之前,並無證據證明被告有察覺到其帳 戶已經被當成詐欺用的人頭帳戶。再者,從證人蔡文展的證 述以及被告與「鈔好借-阿仁」的對話紀錄也可以看出來, 即便銀行或警察已經打電話通知被告其帳戶內的款項有問題 ,被告仍然執迷不悟,不知道自己被騙,仍然要求對方跟她 簽約借款,其受騙甚深,當下的判斷力也顯然不如常人,則 被告主觀上究竟有無與詐欺集團共同詐欺與洗錢的犯意,實 在值得懷疑。
㈤這個社會上,有的人謹慎、有的人糊塗,就算是同一個人, 也會因為各種情緒、環境的影響,而有時候粗心,有時候比 較仔細。很多事情在事後裁判者的眼中看起來是不合理不可 信的,但在事發的當下,當事人未必能夠察覺或發現,所謂 「當局者迷」,大概是如此。也因此,裁判者不宜過度的以 自己事後謹慎、有經驗的判斷標準套在行為人的身上,而讓 沒有辦法達到此一標準的行為人落入所謂的「有犯罪故意」 的框架中。本案中,被告所陳述的情節固然有許多看起來或 聽起來很不合理的地方,但是這樣的不合理,未必是當時的 被告可以察覺的,從被告與詐欺集團成員的對話紀錄來看, 被告是不斷的苦苦哀求對方出來見面簽約,把救命錢借給她 ,自始至終被告都沒有察覺對方是騙人錢財的詐欺集團。所 以本院認為,被告確實有可能是真的被騙。在別無其他證據 足以證明被告有犯罪故意之情形下,不宜把被告的大意、粗 心或甚至重大過失的主觀心理,當成是犯罪故意來處罰。六、綜上所述,被告雖然有交付板信商銀帳戶、國泰世華銀行帳 戶給詐欺集團使用,甚至還幫詐欺集團從板信商銀帳戶中領 錢後轉交的行為,但是依照卷內事證,並不能排除被告可能 是遭詐欺集團矇騙,才會有上開行為。本院尚無從形成被告 有罪之確信,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以免冤枉了人。七、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4242號、第611 8號、第27340號、110年度偵緝字第1310號、第1311號、第1
312號移送併辦部分,與本案起訴事實為事實上同一案件, 為本判決效力所及,就不再另行退併辦。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羅雪舫偵查起訴,檢察官黃育仁移送併辦,由檢察官盧祐涵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黃志中
法 官 時瑋辰
法 官 薛巧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莉涵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5 日
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款帳戶 提領者 1 鍾珍怡 詐騙集團成員於109年8月10日19時10分許,以臉書通訊軟體佯裝係鍾珍怡兒子之友人鍾佩岑,向鍾珍怡佯稱父親急需用錢,要向鍾珍怡借款云云。 109年8月10日20時1分許 5,000元 被告吳薇心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8月11日、12日於自動櫃員機以提款卡提領一空 109年8月11日23時25分許 1萬6,000元 2 陳聖元 詐騙集團成員於109年8月12日17時19分許前某時,以LINE通訊軟體暱稱「亞楠」向陳聖元佯稱須依指示匯款方能進行黃金交易云云。 109年8月12日17時19分許 3萬元 被告吳薇心之板信商銀帳戶。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8月12日17時51至53分許於自動櫃員機以提款卡提領一空 3 蕭新展 詐騙集團成員於109年8月10日某時,以LINE通訊軟體暱稱「韓娟華」向蕭新展佯稱須依指示匯款方能進行黃金交易云云。 109年8月13日12時20分許 6萬元 被告吳薇心之上揭板信商銀帳戶。 被告吳薇心於109年8月13日臨櫃提領14萬9,000元 4 王述賢 詐騙集團成員於109年8月13日15時23分許前某時,以LINE通訊軟體暱稱「coco」向王述賢佯稱可下單進行外匯交易云云。 109年8月13日15時23分許 39萬6,911元 被告吳薇心之上揭板信商銀帳戶。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8月14日於自動櫃員機以提款卡提領20萬元 被告吳薇心於109年8月14日9時24分至33分許臨櫃提領25萬6,000元、3萬元 5 林崇宏 詐騙集團成員於109年8月13日前某時,以LINE通訊軟體暱稱「程經理」向林崇宏佯稱須依指示匯款方能進行黃金及期貨交易云云。 109年8月13日某時 3萬元 被告吳薇心之板信商銀帳戶。 6 王宥樺 詐騙集團成員於109年8月14日11時35分許前某時,以LINE通訊軟體暱稱「李依依」向王宥樺佯稱須依指示匯款方能進行外匯投資交易云云。 109年8月14日11時35分許 88萬2,121元 被告吳薇心之上揭板信商銀帳戶。 被告吳薇心於109年8月14日14時47分許臨櫃提領114萬元 7 謝坤池 詐騙集團成員於109年8月14日前某時,以LINE通訊軟體暱稱「林可欣」向謝坤池佯稱由謝坤池擔任海外代購仲介,要先墊付貨款,待買受人付款後在匯款給謝坤池,謝坤池可賺取差價云云。 109年8月14日19時51分許 5萬元 被告吳薇心之板信商銀帳戶。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9年8月14日21時37分許於自動櫃員機以提款卡提領3萬元 109年8月22日18時6分許 5萬元 同案被告鄭迪升之郵局帳戶。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網路轉帳方式轉出 109年8月22日18時7分許 4萬元 109年8月22日18時12分許 3萬元 109年8月23日15時29分許 2萬元 109年8月23日15時30分許 3萬元 109年8月23日17時35分許 3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