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1年度,1957號
PCDM,111,聲,1957,202207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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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95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具 保 人 乙○○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
入保證金(111年度執聲沒字第3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乙○○因受刑人甲○○違反兒童及少 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10 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 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1 07刑保字第218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118 條第1項及第119條之1第2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 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 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同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 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案受刑人甲○○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依其住居所 、送達代收處所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經該署 檢察官依法拘提無著,致無法執行被告之刑罰等情,有臺灣 新北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2份、拘票暨拘提報告書、國庫存 款收款書及內政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各1份在卷 可稽,又被告迄今未受羈押及在監執行,復經本院依職權查 明屬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足憑。另 檢察官亦曾按址通知具保人通知被告到案執行,此亦有卷附 通知書與送達具保人之送達回證、具保人之戶役政連結作業 系統查詢資料各1份可稽。從而,被告顯已逃匿,揆諸前揭 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趙悅伶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怡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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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