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86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振㨗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
交付保護管束(111 年度執聲付字第23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振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陳振㨗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 6年5月確定,於民國106 年 4月1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1年7月5日核准假釋 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 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 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 刑法第93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 1項分別定有明文 。
三、經查:受刑人陳振㨗前(一)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 105 年度審訴字第571號刑事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 5月、10月 確定;(二)另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 105年度審訴字第 977號刑事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 9月、6月確定;(三)再因 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 106年度審訴緝字第17號刑事判決 分別判處有期徒刑 10月、7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 ;(四)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 106年度 訴緝字第113號刑事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 10月、7月,應 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五)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 以 106年度審訴緝字第19號刑事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 8月 、4月確定;(六)另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本院以 106年度訴 緝字第58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5月確定;(七)復因竊盜 案件,經本院以 106年度審易字第1958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 徒刑 3月確定;(八)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 106年度 審訴字第1834號刑事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 9月、5月確定 。上開(一)至(六)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及上開(七)至(八)所示 之罪所處之刑,分別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2271號裁定應 執行有期徒刑5年5月及1年,確定後接續執行,受刑人自106 年 4月18日入監執行,現於法務部○○○○○○○執行中等情,有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執行案件資料表各 1份在卷 可按。茲受刑人上開案件之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1 年 7月5日核准假釋,其刑期終結日期為112年9月16日,復 因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4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 為112年8月3日等情,亦有法務部矯正署111年7月5日法授矯 字第1110158433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 保護管束名冊 1份附卷可稽,是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 餘刑期中無訛。綜上,本院審核卷附之上開文件後,認聲請 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 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慧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秀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