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1年度,1828號
PCDM,111,聲,1828,202207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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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82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雨澄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111年度執聲付
字第2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雨澄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雨澄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於民國110年4月30日 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1年7月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 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 有明文。又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 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 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1年7月5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58 623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 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文號:法務部矯正署111年7月5日法矯 署教字第11101586230號)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 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黃園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莊孟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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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