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交保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1年度,1790號
PCDM,111,聲,1790,202207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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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790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謝豪庭


選任辯護人 閻道至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
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謝豪庭於偵查及準備程序中均 坦承犯行,本案其他共同被告亦於準備程序中均坦承犯行, 且均無聲請對質詰問,聲請人與其他共同被告無串證之虞及 必要,又本案相關證物均已遭查扣,聲請人無滅證之虞,聲 請人前雖有遭通緝之紀錄,惟此係因未領開庭通知所致,並 非故意不到庭接受審判,且聲請人得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7條第1項、第2項規定減輕及免除其刑,本案應無逃亡之虞 ,請求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 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訂有明文,惟如被 告業已釋放,原羈押已告終止,即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之客 體,已不存在,自不得對於該聲請,再為准許之裁定。三、經查,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 ,認聲請人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運輸第二級毒 品罪嫌、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嫌重 大,聲請人前有通緝紀錄,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又聲請 人於共同被告林威齊為警查獲後,有與共同被告高士閔見面 商討如何因應,且有將手機重置之情事,有事實足認有滅證 及勾串共犯之虞,又聲請人所涉運輸第二級毒品罪之法定刑 為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本案扣案毒品驗餘 淨重為966.47公克,數量非少,聲請人有規避審判及刑罰執 行之高度可能,考量當時尚未進行對質詰問之訴訟進度,認 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於民國111年5月11日執行羈押在案。 後本院認上開案件業已於111年7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而無 羈押之必要性,於同日命聲請人以新臺幣5萬元交保,限制 出境、出海,並限制住居於臺北市○○區○○街0段00號7樓,准 予停止羈押,並將聲請人釋放,有本院審判筆錄可憑,故聲 請人據以聲請之事由,既係就本院裁定之羈押,然目前聲請



人業已釋放,已非屬本院裁定予以羈押之被告,原聲請具保 停止羈押之客體,已不復存在。從而,揆諸前揭說明,本件 聲請人之聲請,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8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蕭淳元
         
                法 官 陳宏璋         
                   法 官 黃園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莊孟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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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