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1年度,1703號
PCDM,111,聲,1703,202207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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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70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宇辰



具 保 人 黃文盈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
(111年度執聲沒字第2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文盈所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宇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依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5萬元, 嗣由具保人黃文盈繳納現金後(存單號碼:刑字第00000000 號),將被告予以釋放,茲因被告於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以下稱新北地檢署)111年度執字第3627號案件執行時逃匿 ,爰聲請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等語。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又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 命具保者,準用之;另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 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 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林宇辰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合法傳喚 、拘提均無著,致無法執行刑罰,且具保人黃文盈經合法送 達應通知被告於民國111年5月10日上午10時40分許到案執行 之通知書後,均未遵期通知或偕同被告林宇辰到案接受執行 等情,有其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國庫存款收款書影本(存單號碼:刑字第00000000號)、執 行傳票、通知書、檢察官拘票、拘提報告書影本及臺灣新北 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影本等附卷可稽,而被告迄今仍未到案 執行一節,復經本院依職權查證屬實,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份在 卷足憑,是被告顯已逃匿,則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 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 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楊仲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廖宮仕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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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