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簡附民字第170號
原 告 林珍年
被 告 朱廣林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暨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之。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引用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之記載(略)。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2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1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 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是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以有 刑事訴訟之存在為其前提要件,於刑事訴訟繫屬前,尚無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之餘地,倘原告於刑事訴訟存在前,即逕予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其訴自非合法,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二、經查:被告朱廣林被訴詐欺之刑事案件,雖經臺灣新北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下同)111年5月26日以111年度偵 字第11303、17303號偵查終結,並向本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然該案迄原告林珍年具狀(本院另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 署於111年6月24日【原告狀載日期為111年6月22日】收受原 告上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後,發現原告誤投,故將上開起 訴狀一併於同年6月30日函送本院,本院則於111年7月7日分 案【見本院111簡附民170號卷面所載收案日期】,附帶敘明 )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時,尚未繫屬於本院(本件詐欺 案係於111年6月30日方繫屬於本院)等情,有刑事附帶民事 訴訟起訴狀上之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年6月24日收狀戳章 及本院111年度金簡字第497號卷附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1 年6月30日新北檢增月111偵11303字第1119069592號函各1份 在卷可憑,是依上開說明,原告係於刑事訴訟起訴繫屬本院 之前,遽行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因客觀上,並無刑 事訴訟之案件存在,無從附帶。循據上揭說明,所為顯非合 法,原告之訴,應予駁回。另外,本件本院所為此程序性駁 回判決,並無礙於原告循民事訴訟途徑提起民事訴訟之權限 ,是其仍得依法另行提起民事訴訟,附此敘明。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黎錦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羅雅馨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