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審簡字,111年度,394號
PCDM,111,審簡,394,202207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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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審簡字第394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黃龍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43703
號、111年度偵字第659號、111年度偵字第1014號),暨移送併
辦(111年度偵字第11422號、111年度偵字第13285號、111年度
偵字第19733號、111年度偵字第19195號、111年度偵字第22848
號),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審理案號
:111年度審易字第832號),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改行簡易判決
處刑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王黃龍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王黃龍明知金融機構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係供自己使 用之重要理財工具,關係個人財產、信用之表徵,且可預見 存摺、提款卡及密碼如交與他人使用,而未加以闡明正常用 途,極易被利用為與財產有關之犯罪工具,竟仍不顧他人可 能遭受財產上損害之危險,而基於縱若其所提供之金融機構 帳戶被利用作為詐欺取財所用,並不違背其本意之不確定幫 助犯意,於民國110年8月9日前某日,將向永豐商業銀行申 設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帳戶)之存摺、提 款卡含密碼及網路銀行密碼交與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嗣該 詐欺集團成員間,取得本案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含密碼及網 路銀行密碼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 財之犯意聯絡,於附表所示時間,實行附表所示詐欺犯行, 致附表所示之人均陷於錯誤,而依詐欺集團某成員指示匯款 如附表所示金額至本案帳戶,詐得之款項並遭詐欺集團某成 員轉帳至其他金融機構帳戶。嗣附表所示之人發覺受騙後報 警處理,經警循線查悉上情。
二、證據:
㈠被告王黃龍於警詢、偵查及本院中之自白。
㈡告訴人陳汶君周文政鍾孟蓉許宏杰、黃璿宸、何紹坤張宸愷劉景謙、陳䕒蓉、馬桾菩、桂湘婷陳畯家、荊 延恩於警詢中之指訴。
㈢告訴人陳汶君提出與詐騙集團LINE對話紀錄、網路轉帳交易



明細資料。
 ㈣告訴人周文政提出之郵局匯款交易明細資料。  ㈤告訴人鍾孟蓉提出之匯款明細、LINE對話紀錄。 ㈥告訴人許宏杰提出之臉書對話紀錄。 
 ㈦告訴人黃璿宸提出之匯款明細、LINE對話紀錄。  ㈧告訴人何紹坤提出之跨行匯款申請書。 
 ㈨告訴人張宸愷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網路轉帳畫面截圖照片 。
 ㈩告訴人劉景謙提出之匯款憑證、網路匯款畫面截圖照片。 告訴人陳䕒蓉提出之對話紀錄、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 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 單。
告訴人馬桾菩提供之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截圖及LINE對話紀錄 、本件相關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 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告訴人桂湘婷提出之對話紀錄及網銀匯款畫面截圖。 告訴人陳畯家提供與LINE暱稱「溫宏霖」、「Wayne Lian」 之對話紀錄、與Telegram暱稱「Wayne Lian」之對話紀錄、 網路銀行轉帳交易明細翻拍照片影本。 
 告訴人荊延恩匯款明細及報案資料。 
 本案帳戶客戶基本資料表及交易明細表。 三、論罪科刑:
㈠按幫助犯之成立,主觀上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 ,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查被告提供本案帳戶之 存摺、提款卡含密碼及網路銀行密碼與詐欺集團某成員, 供作詐欺取財之工具使用,所實行者非屬詐欺取財之構成要 件行為,且基於幫助之不確定故意為之。又本件無證據證明 收受本案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含密碼及網路銀行密碼之人及 其所屬詐欺集團為3人以上,且無從逕認被告對於具體犯罪 人數及犯罪手段均可併予預見,尚難認被告有何幫助加重詐 欺取財之故意,自無從成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之加重詐 欺取財罪之幫助犯。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 前段、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又被告以一行 為提供本案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含密碼及網路銀行密碼,幫 助詐欺集團詐欺附表所示之人,屬一行為觸犯數同一罪名之 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處斷。 再被告係基於幫助之意思,參與詐欺取財犯罪構成要件以外 之行為,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 之刑減輕之。
㈡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11422號、111年



度偵字第13285號、111年度偵字第19733號、111年度偵字第 19195號、111年度偵字第22848號移送併辦之犯罪事實,與 本案之犯罪事實具有同一案件關係,本院自應併予審究,併 此敘明。
㈢爰審酌被告前因搶奪、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論罪科刑及於1 10年2月4日縮刑期滿假釋出監,假釋期間併付保護管束,於 110年2月15日保護管束期滿,假釋未經撤銷,其未執行之刑 以已執行論之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 稽,素行非佳,復輕率提供本案帳戶與詐欺集團使用,遭詐 欺集團成員用以作為詐欺取財犯罪工具,助長犯罪風氣,且 造成執法人員難以追查該詐欺集團成員真實身分,增加被害 人尋求救濟之困難,並擾亂金融交易往來秩序,所為應予非 難,惟犯後始終坦承犯行,態度尚可,然迄未與告訴人等和 解並獲得諒解,兼衡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註記為國中 畢業之教育程度、於警詢中自陳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犯罪 之手段、被害人人數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刑法第38條之1 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案並無證據足認被告因提供本案 帳戶獲有任何報酬或利益,卷內復無證據足認被告因提供本 案帳戶已獲有報酬,又告訴人等匯款之款項均遭身分不詳之 詐欺集團成員轉帳至其他帳戶,亦無證據足認被告因本案而 獲得任何不法利得,自無須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追徵其犯 罪所得,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龔書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石秉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9  日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詐欺時間及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新臺幣) 1 陳汶君 於110年7月下旬前某日,先架設GOODWELL SILVER投資網頁,陳汶君見該網頁後即加入,詐欺集團某成員則佯裝投資老師,佯稱投資方式並指導陳汶君匯款至本案帳戶,陳汶君不疑有他,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所示金額。嗣該網頁關閉,陳汶君亦無法聯繫投資老師,始知受騙。 110年8月9日 13時37分許 26,000元 2 周文政 於110年7月下旬前某日,先架設投資網頁,周文政見該網頁後即加入,詐欺集團某成員則佯裝投資老師,佯稱投資方式並指導周文政匯款至本案帳戶,周文政不疑有他,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所示金額。嗣無法聯繫投資老師,周文政始知受騙。 110年8月9日 13時39分許 10萬元 3 鍾孟蓉 於110年7月下旬前某日,先架設LINE官方帳號,鍾孟蓉見該帳號後即加入,詐欺集團某成員則佯裝投資老師,佯稱投資方式並指導鍾孟蓉匯款至本案帳戶,鍾孟蓉不疑有他,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所示金額。嗣無法聯繫投資老師,鍾孟蓉始知受騙。 110年8月9日 15時37分許 15萬元 110年8月9日 15時38分許 10萬元 4 許宏杰 於110年8月11日前某時,先在臉書刊登販賣玩偶庫伯力雄之訊息,許宏杰見該訊息後即與對方聯繫,詐欺集團某成員遂要求許宏杰匯款至本案帳戶,許宏杰不疑有他,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所示金額。嗣未收到商品,許宏杰始知受騙。 110年8月11日 18時41分許 58,000元 5 黃璿宸 於110年7月間某日,邀請黃璿宸加入LINE,並介紹投資活動,黃璿宸加入後,詐欺集團某成員則佯裝投資老師,佯稱投資方式並指導黃璿宸匯款至本案帳戶,黃璿宸不疑有他,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所示金額。嗣黃璿宸發覺有異,始知受騙。 110年8月10日 14時42分許 10萬元 110年8月10日 14時44分許 10萬元 6 何紹坤 於110年7月下旬前某日,先架設投資網頁,何紹坤見該網頁後即加入,詐欺集團某成員則佯裝投資老師,佯稱投資方式並指導何紹坤匯款至本案帳戶,何紹坤不疑有他,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所示金額。嗣無法聯繫投資老師,何紹坤經友人提醒後始知受騙。 110年8月11日14時53分許 2萬元 7 張宸愷 於110年8月9日,邀請張宸愷加入LINE,並介紹投資活動,張宸愷加入後,詐欺集團某成員則佯裝投資老師,佯稱投資方式並指導張宸愷匯款至本案帳戶,張宸愷不疑有他,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所示金額。嗣張宸愷欲提領投資獲利款時,發現無法提領,始知受騙。 110年8月11日 16時58分許 1萬元 8 劉景謙 於110年6月11日,邀請劉景謙加入LINE,並介紹投資博弈平台,劉景謙加入後,詐欺集團某成員則佯裝投資顧問,佯稱投資方式並指導劉景謙匯款至本案帳戶,劉景謙不疑有他,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所示金額。嗣無法聯繫投資顧問,劉景謙始知受騙。 110年8月9日 14時4分許 469,000元 9 陳䕒蓉 於110年7月中旬某日,先架設投資網頁,陳䕒蓉見該網頁後即加入,詐欺集團某成員則佯裝投資總監,佯稱投資方式並指導陳䕒蓉匯款至本案帳戶,陳䕒蓉不疑有他,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所示金額。嗣發現投資網頁未顯示陳䕒蓉之投資款項,陳䕒蓉發覺有異,始知受騙。 110年8月11日 18時38分許 5,200元 110年8月11日 18時38分許 5萬元 10 馬桾菩 於110年8月7日前,先架設投資虛擬貨幣網頁,馬桾菩見該網頁後即加入,詐欺集團某成員則佯裝投資老師,佯稱投資方式並指導馬桾菩匯款至本案帳戶,馬桾菩不疑有他,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所示金額。嗣馬桾菩發覺有異,始知受騙。 110年8月10日16時7分許 38,320元 11 桂湘婷 於110年6月間某日,邀請桂湘婷加入LINE,並介紹投資博弈活動,桂湘婷加入後,詐欺集團某成員則佯裝投資指導員,佯稱投資方式並指導桂湘婷匯款至本案帳戶,桂湘婷不疑有他,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所示金額。嗣桂湘婷欲提領投資獲利款時,發現無法提領,始知受騙。 110年8月9日20時43分許 9萬元 12 陳畯家 於110年8月6日,透過臉書刊登代操投資廣告,陳畯家見上開訊息後點選網址連結加入LINE暱稱「溫宏霖」為好友,「溫宏霖」即向陳畯家佯稱:可至Millinium網站跟隨顧問老師操作獲利云云,陳畯家不疑有他,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所示金額。嗣陳畯家欲提領投資獲利款時,發現無法提領,始知受騙。 110年8月11日20時14分許 41,000元 13 荊延恩 於110年8月5日,使用LINE向荊延恩佯稱:可於「www.fide7.com」網站操作投資獲利云云,荊延恩不疑有他,遂依指示於右列時間匯款,如右列所示金額。嗣經朋友提醒,荊延恩發覺有異,始知受騙。 110年8月11日21時1分許 5萬元 110年8月11日21時2分許 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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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