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審易字第968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岱毅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 年度調偵字第88
6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林岱毅於民國110 年4 月23日2 時23分 許,在新北市○○區○○路000 ○0 號電競基地網咖,基於毀損之 犯意,徒手推倒告訴人張智豪所有、設立在該處之電腦螢幕 ,致該螢幕面板破裂毀壞,致令不堪使用,足以生損害於告 訴人。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354 條之毀損罪嫌等語。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 303 條第3 款及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告訴人告訴被告毀損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354 條之毀損罪,依同法第357 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 人於111 年6 月16日即第一審辯論終結前當庭具狀撤回告訴 ,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 份在卷足稽,揆諸首開說明,應不經 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法 官 李俊彥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慈恩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