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審交易字,111年度,601號
PCDM,111,審交易,601,202207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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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審交易字第601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正杏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 年度偵字第
13661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王正杏於民國110 年2 月7 日9 時25分 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新北市板橋區 民生路3 段往中和方向行駛,行至民生路3 段與文化路口時 ,本應注意車輛變換車道時,應注意與其他車輛之安全間距 ,而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因見 前方右轉車輛回堵,而於向左變換車道時,未與左側來車保 持安全間距,適有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 亦沿同向民生路3 段,行駛在被告駕駛車輛左側之告訴人陳 美如閃避不及,兩車發生碰撞,致告訴人受有左膝挫傷合併 半月軟骨破裂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 條前段之過 失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 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三、查告訴人告訴被告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認被告所為,係犯 刑法第284 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 條之規定, 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於111 年7 月22日即第一審辯論終結 前具狀撤回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 份附卷可憑,揆諸 首開說明,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法 官 李俊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慈恩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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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