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審交易字,111年度,478號
PCDM,111,審交易,478,20220713,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審交易字第478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宏家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8
35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林宏家於民國110年10月16日15時57分許 ,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國道1號公路三重 交流道往新北市三重區重陽路4段方向行駛,行至新北市三 重區重陽路4段與三和路3段口,本應注意行進應遵守燈光號 誌之指示及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 依當時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於注意,未依號誌行駛,逕 自闖紅燈直行,適吳佳倚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 機車,沿同市區三和路3段往蘆洲方向行駛至上開路口時, 閃避不及而發生碰撞,吳佳倚因而人車倒地,並受有胸椎第 十二節壓迫性骨折之傷害。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284條前段 之過失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 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吳佳倚告訴被告林宏家過失傷害案件,公訴意旨 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 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其告訴, 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稽,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 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曾淑娟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王若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