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單聲沒字,111年度,70號
PCDM,111,單聲沒,70,202207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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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聲沒字第7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俞祥麟



謝曜安


陳彥勳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賭博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聲
沒字第3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撲克牌壹副及賭資新臺幣壹仟壹佰捌拾元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等3人因賭博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以105年度偵字第1514 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所查扣之撲克牌1副及賭資新臺 幣(下同)1180元,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所得之物,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修正前刑法第266條第2項之規定,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 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 40條第2項、第266條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三、查被告3人前因賭博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以105年度偵字第15142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該案 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稽,扣案之撲克牌1副為被告3人當場賭 博之器具、扣案之賭資共計1180元,其中1000元為被告俞祥 麟;180元為被告謝曜安在賭檯處之財物,業據承辦警員謝 銘琛、被告俞祥麟謝曜安於本院訊問時供承在卷,並有搜 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現場照片在卷可資佐證,前 開賭博之器具、賭檯之財物,均屬專科沒收之物,爰依刑法 第40條第2項、刑法第266條第4項,宣告沒收。從而,聲請 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上開扣押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 項、第266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4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梁家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巫茂榮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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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