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91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育貞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11年度聲沒字第805號、109年度毒偵字第6731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餘淨重壹點伍貳伍玖公克)均沒收銷燬。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育貞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本件扣案之白色或透 明晶體2包、玻璃球1個,均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均為違 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另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 ,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三、經查,本案查扣之白色或透明晶體2包(淨重:1.5274公克 ,取樣量:0.0015公克,驗餘淨重:1.5259公克),經送鑑 定結果,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臺北榮民總 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在卷可憑(見109年度毒偵字第4825號 卷第54頁),確屬違禁物,揆諸前揭法律規定,檢察官聲請 宣告沒收銷燬,與法相符,應予准許。又送驗耗損部分之毒 品因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至聲請意旨另就扣案之玻璃球1個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惟該 玻璃球1個,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0年5月27 日以新北檢錫法字第13731號扣押(沒收)物品處分命令予 以處分銷燬在案,有該署處分命令、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 可考(見109年度毒偵字第6731號卷第24頁、本院卷第11頁 ),是扣案之玻璃球1個既經檢察官處分銷燬在案,即已滅 失,聲請人猶聲請併予單獨宣告沒收,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第2項,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黃園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莊孟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