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1年度,867號
PCDM,111,單禁沒,867,202207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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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86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俊民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11年度聲沒字第749號、111年度毒偵緝字第860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陸貳陸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吳俊民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 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1年4月27日釋 放,並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140 2號、111年度毒偵緝字第86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本件扣 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626公克)為違禁物, 爰依刑法第40條第2 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 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另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 ,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三、經查,本案查扣之白色透明結晶1包(淨重:0.628公克,因 鑑定使用0.002公克),經送鑑定結果,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成分,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 原物鑑定實驗室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在卷可憑,確屬違禁 物,揆諸前揭法律規定,檢察官聲請宣告沒收銷燬,與法相 符,應予准許。又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業已滅失,爰不另 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55 條之36第2 項,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 項,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黃園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莊孟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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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