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79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柯郁晧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緝
字第371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1年度聲沒字第71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陸貳伍貳公克,含包裝袋壹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員警於民國108 年11月19日19時55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前,查 獲被告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於111年5月3日以110年度毒偵字第371號等案件為不 起訴處分確定,有該處分書在卷足稽。惟查扣案之第二級毒 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後淨重計0.6252公克),係屬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違禁物,有臺北榮民 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1紙、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扣 押物品目錄表1份附卷足證,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規定聲請法院 裁定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按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 第2 項第2 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 段之規定,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 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 。
三、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0年 度毒聲字第1165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 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11年4月29日釋放出所,並經臺灣新北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緝字第370號、第371號、 第37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不起訴處分書1份附卷可稽 。而該案中被告為警扣得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經送臺北榮 民總醫院鑑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 前淨重為0.6270公克,取樣0.0018公克鑑驗用罄,驗餘淨重
為0.6252公克)一節,有該院出具之108年12月25日北榮毒 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份在卷可稽。是上開扣 案物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 品,屬違禁物,又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1個,因其上殘留 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均認屬違禁物。 從而,聲請人對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聲請宣 告沒收銷燬,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於因鑑驗用罄部 分,既已滅失,無庸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芳菁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汪承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