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737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崇誠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偵字第3
6151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1年度聲沒字第492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崇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 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36151號為不 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違禁物, 爰聲請裁定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並得單獨宣 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 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 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3615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 定在案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1件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驗結 果,確均含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此有如附表「鑑定 報告欄」所示鑑定分析報告各1份附卷足考,揆諸前開說明 ,聲請人就上開扣案之違禁物,聲請本院單獨宣告沒收銷燬 ,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3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梁家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巫茂榮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附表:
編號 扣案物 鑑定結果 鑑定報告 1 研磨器1個 (含殘渣) 檢出含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毛重77.63公克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0月21日實驗室分析編號DAA7267-1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見110年度偵字第36151號卷第112頁) 2 分裝瓶3瓶 (含殘渣) 檢出含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毛重118.48公克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0月21日實驗室分析編號DAA7267-2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見110年度偵字第36151號卷第113頁) 3 盒子1個 (含殘渣) 檢出含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毛重30.48公克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0月21日實驗室分析編號DAA7267-3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見110年度偵字第36151號卷第120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