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0年度,601號
PCDM,110,附民,601,202207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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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601號
原 告 郭穎邦
訴訟代理人 范宗熙律師
被 告 陳敬凱
上列被告陳敬凱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
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
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
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博然

法 官 王國耀

法 官 洪韻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家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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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