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審交易字,110年度,1272號
PCDM,110,審交易,1272,202207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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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審交易字第1272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曲家焌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3
677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曲家焌於民國110年3月18日9時9分許, 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在新北市○○區○○路000 巷00號之6前,欲倒車駛入路邊停車格時,本應注意行車狀 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且依當時情況,並無不能 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貿然進行倒車,適有陳俊宇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新北市蘆洲區民族 路408巷往民族路方向直行至該處,2車發生擦撞,致告訴人 陳俊宇人車倒地,受有左腳第一至五蹠骨開放性骨折、左足 背皮膚與軟組織缺血性壞死合併組織大面積缺損之傷害。因 認被告所為,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該判決得不經 言詞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 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過失傷害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刑 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嫌,而依同法第287條規定,須告 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乙節,此有刑事撤回告訴 狀1紙在卷可證,揆諸首開法條及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 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傅明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盧姿妤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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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