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7年度附民字第693號107年度附民字第694號 110 年度附民字第46號原 告 江徐碧 蔡翠蓮 呂紹綱被 告 貽信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兼 被 告 吳 樵(原名吳彥諄)被 告 張 庭(原名張玉珍) 陳宇莘(原名陳貞錡) 張林濠 劉定恆 石文儒 黃秋惠 陳品松 李紹徵 上列被告貽信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吳樵、張庭、陳宇莘、張林濠、劉定恆、石文儒、黃秋惠、陳品松、李紹徵因銀行法等案件(本院107年度金重訴字第4號),經原告江徐碧、蔡翠蓮、呂紹綱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必奇 法 官 劉芳菁 法 官 洪珮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品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1 日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