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689號
原 告 總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克彥
被 告 陳玉娟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又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
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
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本件原告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依
其起訴狀所載訴之聲明,係請求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29968號給
付報酬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撤銷,揆諸前揭說明,原告
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即被告對原告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
金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4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10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姿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謝志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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