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412號
CHDV,111,補,412,202207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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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412號
原 告 黃培菘
黃秉聰
上列原告等與中被告陳宗德等二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
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00萬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8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原告等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將裁定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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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