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405號
原 告 王淑瓊
上列原告(債務人)與被告有限責任彰化第一信用合作社等(債權
人或併案債權人等)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按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應以原告主張因變
更分配表而得利益(或應應退還)為標準定之。又強制執行法第41
條所稱之分配表異議之訴,其訴訟標的為該異議之債權人或債務
人對分配表之異議權,法院核定該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異議者,請
求宣示變更原分配表或撤銷原分配表,重新製作分配表所得之利
益為準;債務人(原告)對有執行名義者之債權人,僅得以強制
執行法第14條規定,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應以原告(債務人)因對分配表所提起之異議,所能獲得之利益
多少為準。請原告明確表達(★不應以本院所作分配表劃「紅線
」?本院無從了解這是何意?)原告因變更分配表而得益為何?
以供本院核定訴訟標的金額。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七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不補正,將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