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1年度,399號
CHDV,111,補,399,202207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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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補字第399號
原 告 葉姍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共璧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
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以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狀載為新台
幣(下同)122萬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3177元,請
如期繳納。
二、起訴狀要記載:訴之聲明,即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其
內容應具體、明確且特定(請求被告以金錢賠償,請具體表
明向被告請求之金額。原告未於起訴狀記載:訴之聲明(如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元。),亦未表明訴訟標的法
律關係或請求權基礎(所依據之法條)。
三、原告狀載訴訟標的金額122萬6000元,其請求項目、類別等
數額各為多少(如何計算而來)?請於事實及理由欄,詳述
並附證據(包括就醫日期、做何醫療行為及原告現今狀況..
.?)。
四、補正上開資料後,應提出更新後起訴狀繕本乙份。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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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